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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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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9-82,共14页
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对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蜕变为典型合同的价值,一是加强业主... 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对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蜕变为典型合同的价值,一是加强业主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保障;三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适当对业主倾斜。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典型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比较完善,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责任,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新旧交替中的权利保障,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业服务合同 无名合同 典型合同 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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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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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应如何扩增典型合同牵涉到现行《合同法》分则内容的功能评估、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法律在规范典型合同上的分工与配合。依《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看,民法典合同编应在对技术合同做出分化调整,并拓宽买卖、租赁、承揽等三... 民法典合同编应如何扩增典型合同牵涉到现行《合同法》分则内容的功能评估、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法律在规范典型合同上的分工与配合。依《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看,民法典合同编应在对技术合同做出分化调整,并拓宽买卖、租赁、承揽等三种典型合同的规范范围的基础上,增设雇佣、合伙、保证、快递等合同类型。对于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旅游、特许经营等合同类型,应在融组织法、行为法、管理法于一体的旅游法、商业特许经营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典型合同 技术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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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典型合同之服务合同的未来——再论服务合同典型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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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7-88,共12页
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不仅在于该类合同的社会经济重要程度,还在于其区别于其他典型合同的异质性。现有合同法规则及典型合同类型不能有效适用于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将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裁判实践... 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不仅在于该类合同的社会经济重要程度,还在于其区别于其他典型合同的异质性。现有合同法规则及典型合同类型不能有效适用于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将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裁判实践的丰富性、比较法上的先例以及合同立法技术的发展,使得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设计也具有可行性。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以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统领各类具体服务类合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可以以服务提供人和服务受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来构建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服务合同 必要性 可行性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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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合同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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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小强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S1期25-30,共6页
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承认却未予命名的合同类型。作为契约自由的产物,非典型合同日渐增多,却由于法无明文,在纠纷处理上自多困难。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关键词 合同 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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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保理合同典型义务条款的设计——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25条之一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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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同远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98-104,共7页
保理合同之所以能够自成一体,原因就在于其典型义务具有独特性。民法典要实现保理合同典型化,首要的任务是设计好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这个任务是由第525条之一的第1款承担的。本款首先把应收... 保理合同之所以能够自成一体,原因就在于其典型义务具有独特性。民法典要实现保理合同典型化,首要的任务是设计好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这个任务是由第525条之一的第1款承担的。本款首先把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转让应收账款确立为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这一做法符合比较法和现行法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其次,还把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和应收账款的管理或者催收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等服务”作为保理合同的典型义务加以规定。其中,该款将保理人提供的服务列举为数种是合适的,而应当进一步明确的是在这数种服务中,保理人要至少提供其中一项才能够成立保理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理 合同典型义务 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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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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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1-56,共16页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分则 典型合同 无偿合同 商事合同 消费者合同 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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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性质决定之局限性探讨——以日本的学说及裁判实践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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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旅游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71-78,共8页
关于旅游合同性质,国内多有争论。其中,新近出台的《旅行社条例》与旅游合同性质争论之间的相关性亦值得探讨。日本民法学说及裁判实践中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日本通说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为委托或准委托,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说和裁... 关于旅游合同性质,国内多有争论。其中,新近出台的《旅行社条例》与旅游合同性质争论之间的相关性亦值得探讨。日本民法学说及裁判实践中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日本通说认为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为委托或准委托,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说和裁判实践放弃了旅游合同的性质争论,转而采取了更为务实的做法。合同性质认定的作用在包价旅游合同领域的作用逐渐降低。通过解释具体的合同条款或标准合同条款来推导出具体的行为义务,成为旅游合同领域的重要手法。我国《合同法》适用中的合同性质决定亦可以借鉴该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合同 合同性质决定 典型合同 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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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建议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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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2期13-31,共19页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之第一次审议稿,除了在体例结构、合同权利保护、格式条款、情势变更等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做了完善,对分则典型合同规则也作出了较多的修改,同时将保理纳入典型予以规定。但从科学立法的视角来说,本...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之第一次审议稿,除了在体例结构、合同权利保护、格式条款、情势变更等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做了完善,对分则典型合同规则也作出了较多的修改,同时将保理纳入典型予以规定。但从科学立法的视角来说,本次审议稿仍然有不少尚需改进的空间,可以再增加一些必要的债法基本制度及典型合同类型,同时完善现有草案规定。对于不符合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发展的制度,有必要予以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债法基本制度 典型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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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编”的编纂进展、主要发展与完善思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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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8-97,2,共10页
民法“合同编”作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顺利完成一审、二审,总体上较为成熟,形成了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程度较高的草案体系。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合同编”不仅对既有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进行了科学... 民法“合同编”作为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顺利完成一审、二审,总体上较为成熟,形成了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程度较高的草案体系。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合同编”不仅对既有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进行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整理,而且为适应新时期市场交易发展的特点,对1999年《合同法》作出了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具体而言,体系上,形成了一个具有债法功能包容性的合同法体系;观念上,强化了诚信、公平、公序良俗、生态环境保护等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内容上,大量转化成熟的司法经验、学理成果和比较法,极大地完备了合同法规则体系,特别是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保全、违约责任等重点制度都有明显的改进和提升;同时顺应社会经济基础的重大变化,进行必要制度的创制,也注意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民法“合同编”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功能,加强多重体系布局;完善合同相关制度规范,重点细化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增补一些重要、急需的典型合同;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合同编” 编纂目标 合同法体系 合同法原则 多重体系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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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赞助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4
10
作者 朱体正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409-412,共4页
体育赞助冠名合同是商业赞助合同中的一种,是用以约束体育赞助领域赞助方与被赞助方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工具,它具有赞助冠名合同的一般法律特质,但在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方面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作为一种非典型合同,体育赞助冠... 体育赞助冠名合同是商业赞助合同中的一种,是用以约束体育赞助领域赞助方与被赞助方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工具,它具有赞助冠名合同的一般法律特质,但在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方面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作为一种非典型合同,体育赞助冠名合同近似于广告传播合同,应当参照其相关规则加以调整。此外,还应当注意该类合同的管理机关、冠名商的权益保障、冠名权的排他性等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赞助冠名合同 冠名权 赞助合同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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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高质效处理窃电纠纷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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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蓓 《农村电工》 2024年第5期18-18,共1页
供电公司在乡镇设立的供电所,贴近城乡基层社区和群众一线,其重要业务之一便是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为单位或个人等用户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电能。电能是供电公司的重要财产,属于商品,受到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综合保护,《中华人民共... 供电公司在乡镇设立的供电所,贴近城乡基层社区和群众一线,其重要业务之一便是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为单位或个人等用户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电能。电能是供电公司的重要财产,属于商品,受到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综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是将供用电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予以明确,体现了其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用电合同 城乡基层 供电公司 供电所 民法典 典型合同 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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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医患关系的性质与类型 被引量:11
12
作者 马辉 《中国医院管理》 2014年第1期76-78,共3页
医患之间关系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分为非典型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给付关系和行政强制关系。在基本医疗被定性为公共产品后,行政给付关系成为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行政法的一般... 医患之间关系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分为非典型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给付关系和行政强制关系。在基本医疗被定性为公共产品后,行政给付关系成为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当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时,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理应因由国家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患关系非典型合同 承揽合同 行政给付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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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视阈中的刑事和解协议 被引量:4
13
作者 于锐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42-144,共3页
刑事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契约而非公法契约,对其透视应突破程序法与实体法、公法与私法之壁垒。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办案机关对协议的审查程序可视为该类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决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 刑事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契约而非公法契约,对其透视应突破程序法与实体法、公法与私法之壁垒。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办案机关对协议的审查程序可视为该类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决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对办案机关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作为和解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变更与撤销应受到一定限制。既有的合同理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定性和归类均存在障碍,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各类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亦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和解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并设立适用于和解合同的特有规则是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和解协议 和解合同 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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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特许经营权的差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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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范宏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2-120,共19页
商业特许经营是商事合同创新的典范。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规范构造。许可中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既是特许人合理控制权的来源,又是诱发投机行为的渊薮。特许经营合同介于组织与契约之间,利益结构上竞利与互利并存,给付架... 商业特许经营是商事合同创新的典范。商标等知识产权许可是特许经营权的核心规范构造。许可中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既是特许人合理控制权的来源,又是诱发投机行为的渊薮。特许经营合同介于组织与契约之间,利益结构上竞利与互利并存,给付架构上重在手段性给付与目的性给付的动态协调,与传统交换性契约大异其趣。面对特许人侵害特许经营权争讼,传统合同法路径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律理性,以契约规范为转轴笃力合同权利的可计算性,将新增门店权利的厘清作为首要目标。然而,以个别性、交换性合同为蓝本构建的普通私法规范机制僵化套用于兼具共生性、组织性、契约群特性的现代商事契约,陷于规范机制与交易实践脱节的困境。尤其,从商业关系的视角,相较于严格解释与适用合同条款,双方对灵活性与合作的预期更具优位性。因此,一方面基于特许经营权商标许可构造,宜以许可类型为基础实现差序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特许经营关系独特品性与商业关系考量,普通私法规范的适用应予调整。从而因案制宜妥适划定特许人合理控制权与投机行为的动态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特许经营 商标许可 共生交易 典型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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