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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有之债的理论解析——《物权法》第102条之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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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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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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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55-164,25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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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有之债”并不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同的概念。《物权法》第102条对共有之债的实现方式统一采用连带性的原则可以商榷。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按份或共同共有人以承担连带债务为原则;但给付共有财产的债务,对按份共有人应适用按份债务规则,对共同共有人则应适用协同债务规则;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某些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无须共有人共同负责。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对共有人原则上应适用协同债权规则;但按份共有人对可依数量进行分割的给付标的享有的债权适用按份债权规则,家事代理领域和没有委托执行人的合伙关系领域的共同共有债权则适用连带债权规则。共有人为返还共有物之请求,参照共有债权的规则;共有人为妨害排除之请求,原则上准用连带债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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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有之债
不可分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协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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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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