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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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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伦 胡明明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71,共3页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灵、救济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在做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宏观背景下,应从制度的调适、标准的优化、救济模式的扩充三个维度作出回应,以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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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和理论澄清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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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禺杰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5期146-160,共15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与制度规范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回归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立法论的反思为问题解决提供了广阔视野。欧盟提出此概念的目的和演进过程表明,该舶来概念意欲解决内部竞争缺失时的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具有相同内涵。随着对市场势力内涵理解的加深,欧盟发展并充实了单一经济实体理论,该理论能够更好解决主体内部竞争缺失时的反垄断问题。引入以市场势力为依据的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将其融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革新当下反垄断主体认定理念,可以为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解决提供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单一经济实体理论 市场势力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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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推定的限度——对共同市场支配推定规则的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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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剑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1-32,共12页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 中国《反垄断法》仅依据市场份额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这与欧盟竞争法的规定不一致。由于推定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能后果具有稳定性,而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比较法、基础理论以及协同行为的确认等问题上都存在巨大争议,并不具有稳定性;此外,通过市场份额推定虽然较为容易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但可能造成没有协同行为的寡头市场被过度干预。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应当采用设定一般性的法律要件(要素)的方式来直接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默示共谋 推定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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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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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传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5-130,共16页
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 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类型,协同行为是指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对经营者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意思联络进行证明的垄断通谋,多发生于寡头市场。学界对默示通谋及协同行为的研究表明,寡头市场的协同行为可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认定,垄断协议制度对规制前述行为具有可适用性。在垄断协议制度框架下,寡头市场协同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是否从事一致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当寡头经营者从事一致行为时,立足一定程度的意思联络、寡头市场的相关条件及无法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等因素,法院或执法机构可认定一致行为构成协同行为;当寡头经营者未从事一致行为时,信息交换亦可构成协同行为。由于寡头经营者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具备相通性,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有补充作用。回应寡头市场协同行为,应以垄断协议制度为主、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为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寡头市场 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制度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垄断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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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挑战与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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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建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0-100,共11页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证困难,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归责,难以认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违法性。为回应算法共谋难题,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扩充制度工具箱,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及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并设置算法规制要求。在算法共谋违法的认定框架方面,对存在意思联络与明确协议的算法共谋沿用垄断协议制度。而针对缺乏意思联络要件以及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应将其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调制范畴,以“滥用行为”的形式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默示共谋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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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默示共谋的类型化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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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胜利 陈绍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7-108,共12页
数字经济渐成燎原之势,算法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有可能形成更多的更具隐蔽性、更具活力的默示共谋。我国《反垄断法》目前所能提供的单一的垄断协议规制路径不足以应对现实发生的默示共谋问题。以类型化为内在脉络,基于经验... 数字经济渐成燎原之势,算法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还有可能形成更多的更具隐蔽性、更具活力的默示共谋。我国《反垄断法》目前所能提供的单一的垄断协议规制路径不足以应对现实发生的默示共谋问题。以类型化为内在脉络,基于经验观察所提炼的类型特征,可以期待构造出规范默示共谋的有效反垄断法规制路径。首先,应整合默示共谋的类型,包括协同行为和有意识的平行行为。其次,依据一定的逻辑秩序,对接反垄断法中不同的规制路径。一方面基于相互序列模型的分析,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可适用于协同行为的规制;另一方面经由反竞争效果的考量,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在有意识的平行行为的调整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最后,在默示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过程中,应慎重对待反垄断法的扩张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默示共谋 协同行为 有意识的平行行为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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