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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行犯中的身份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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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岭岭 《政法论丛》 2008年第3期45-49,共5页
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之人能否与有身份之人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历来争议较大。对于共同实行犯与身份问题,应当从复行为犯的理论出发,针对身份犯的不同情况,首先确认某一真正身份犯是复行为犯,其次确认该复行为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具有... 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之人能否与有身份之人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历来争议较大。对于共同实行犯与身份问题,应当从复行为犯的理论出发,针对身份犯的不同情况,首先确认某一真正身份犯是复行为犯,其次确认该复行为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具有身份的可替代性,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无身份之人才能与有身份之人构成共同实行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实行犯 身份 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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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与共同犯罪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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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鲜铁可 肖铁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5年第1期79-82,共4页
本文在评析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定性说基础上,论述了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查明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作者主张,在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根据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一)非公职... 本文在评析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定性说基础上,论述了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查明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作者主张,在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根据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一)非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如果前者利用了后者的职务之便,则两者都定职务犯罪,否则分别定罪;(二)非公职人员教唆、帮助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两者均按职务犯罪定性;(三)公职人员教唆、帮助非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如果后者利用了前者的职务之便,则前者是职务犯罪间接正犯,后者是职务犯罪从犯,否则,两者都是普遍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职人员 职务 共同 利用职务之便 共同实行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间接正 贪污罪 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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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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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现代法学》 1987年第4期24-27,共4页
一罪与数罪,也就是罪数问题,是犯罪形态之一。一罪与数罪和共同犯罪一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发生交织的时侯,其复杂性更是显而易见。本文就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一些问题略抒己见,以开拓共同犯罪... 一罪与数罪,也就是罪数问题,是犯罪形态之一。一罪与数罪和共同犯罪一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发生交织的时侯,其复杂性更是显而易见。本文就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一些问题略抒己见,以开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一共同实行犯与一罪数罪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实行犯都实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犯的一罪数罪问题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现分述如下: (一)共同实行犯与继续犯在刑法理论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罪人 罪行为 共同实行犯 教唆 结合 牵连 想象竞合 数罪 一罪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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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特殊身份者参与身份犯的基本界限与程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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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大华 李运才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98-105,共8页
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 在身份犯中,由于具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的危害行为才可能侵犯法益,或加重、减轻法益的侵害,因此,刑法典分则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制。但不具备特殊身份者可以与具备特殊身份者共同侵犯身份犯保护的法益,因此,其可以成为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人。实行犯与正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机能。对于无特殊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之问题,须根据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分别而论。但无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共同正犯,否则,"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中的首恶者与胁从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之刑事政策就不能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 共同 共同实行犯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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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逻辑——以轮奸行为构造的法教义学重塑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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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5-140,共16页
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聚合了刑法学诸多的理论争讼,其中包括强制性交的刑罚根据、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加重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以及共同犯罪参与体系的选择等,其相互之间前后衔接的逻辑关系决定了体系性思维的重要性。据此而言,轮奸未完... 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聚合了刑法学诸多的理论争讼,其中包括强制性交的刑罚根据、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加重犯罪构成模式的选择以及共同犯罪参与体系的选择等,其相互之间前后衔接的逻辑关系决定了体系性思维的重要性。据此而言,轮奸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逻辑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展开演绎:首先,梳理强奸的刑罚根据,以证成其亲手性特征;其次,在加重结果犯与共同实行犯的基础上,形塑出轮奸的行为构造;最后,根据轮奸的行为构造归纳出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定罪理论模型,即参与人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通过体系化的法教义学路径重塑轮奸的行为构造,可以为该领域混乱的认定局面提供一套妥当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手 共同实行犯 结果加重 轮奸未遂 轮奸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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