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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之区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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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益权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2期59-63,共5页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在理论研究上较为欠缺、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人们容易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相混淆。对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作深入研究,将其作明确的区分,对于澄清理论误解,引导司法实践,甚至对于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完善,都具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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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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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国 《广东蚕业》 2017年第4期87-88,共2页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仔细研究,运用法律体系解释得出共同过错说最具科学,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法条结...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仔细研究,运用法律体系解释得出共同过错说最具科学,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法条结构完整性的要求。再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日本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中有关于"共同"的解释作为比较,分析它们与我国规定的不同。最后,再以案例为基础,分析案例,加深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理解,提供了一种判断共同加害行为的思维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过错 比较法研究 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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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及其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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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冬梅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24-30,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为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实体上的法律依据 ,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着重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抛掷物行为等进行区别 ,以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为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实体上的法律依据 ,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着重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抛掷物行为等进行区别 ,以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 ;在分析借鉴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 ,提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 ,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反证克服因果关系的推定而实现责任的免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归责基础 抛掷物责任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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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造成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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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 2001年第10期48-48,共1页
编辑同志: 我村李某是个体建筑包工头,为了使其手下民工上下班方便,李某与邻村的三轮车主陈某签订了一份租用其农用三轮车的协议。协议约定:李租用陈的农用三轮车(无牌、无证)。
关键词 共同侵权 农用三轮车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过错 民法通则 侵权人 侵权行为 八级伤残 致害人 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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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多数人侵权体系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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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7-46,共10页
《民法典》建立了合理的多数人侵权法律适用机制:原则上适用按份责任,例外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适用法定主义。侵权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侵权的制度核心,对应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等基本类型,侵权补充责任... 《民法典》建立了合理的多数人侵权法律适用机制:原则上适用按份责任,例外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适用法定主义。侵权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侵权的制度核心,对应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等基本类型,侵权补充责任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过渡类型。各种责任类型都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解释适用问题。《民法典》完善了追偿权体系,有助于实现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内部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多数人侵权体系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补充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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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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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65-76,162,共12页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范的是以意思联络为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故而该法第11条与第12条调整的是两类因果关系类型不同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主观状态而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而就因果关系来说,它又有别...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范的是以意思联络为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故而该法第11条与第12条调整的是两类因果关系类型不同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主观状态而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而就因果关系来说,它又有别于以因果关系推定为基础的共同危险行为。在我国法上,加害部分不明的多数人侵权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该法第67条只是对环境污染者内部责任分摊的规定,并非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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