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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共同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与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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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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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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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8-200,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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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73批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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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同个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在经济价值和主体控制能力上与单个个人信息存在显著差异。当前,共同个人信息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而个人本位保护理论已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强化对共同个人信息的差异化保护显得尤为紧迫。保护共同个人信息,应遵循诚实信用、利益共享、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构建共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明确信息主体的保管义务,限制其擅自处理行为;其次,增设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去个人标识义务,实现保护共同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有效利用;最后,在不宜采用去个人标识化技术的场景下,建立可溯源的算法保护机制,实现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过程可追溯、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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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个人信息
共同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益滥用
数据保管义务
去个人标识
可溯源的算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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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on personal information
common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b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data custodial obligation
removal of personal identifiers
traceable algorithm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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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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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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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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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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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72-8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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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网络领域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网络平台和商家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划分不清,告知同意机制日益流于形式,个人信息保护手段的威慑效果不足,极大制约了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有效履行。作为以较低成本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网络平台,应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网络平台与商家应成为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者,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内部化,二者之间的关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要连带责任规则。加强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激励机制建设及提高对网络平台违法行为制裁的确定性,是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制度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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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网络平台
共同个人信息处理者
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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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network platform
join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or
law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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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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