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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以公私法协动为视角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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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遥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76-86,共11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 体系化构建 公私法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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