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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效力的再解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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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4期128-134,共7页
目前正值物权法制定之际,这也许是对物权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反思和研究的最好时机。很多概念和原则往往已在教学之中视为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对之缺乏清晰的历史认识和反思,就无法明了其产生的条件、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 目前正值物权法制定之际,这也许是对物权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反思和研究的最好时机。很多概念和原则往往已在教学之中视为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对之缺乏清晰的历史认识和反思,就无法明了其产生的条件、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难免受盲人摸象之讥。本期热点笔谈之目的,即是期望在这方面作一尝试,希望能为学界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也希望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期笔谈由华东政法学院金可可博士筹划并组稿,在此特致谢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 法律效力 公示形式 善意第三人 德国民法 交易安全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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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力模式探析
2
作者 杨胜刚 潘培 陈琼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6期110-116,共7页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力模式大致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下信托财产公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两种模式下相关决策者承担成本的差异进行微观层面的探析表明,与公示对抗主义相比,在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决... 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效力模式大致分为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下信托财产公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两种模式下相关决策者承担成本的差异进行微观层面的探析表明,与公示对抗主义相比,在信托财产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下,决策者需要负担的成本较高,故信托公示对抗主义更具效率;因此,要降低信托当事人承担的挫折成本,赋予公示制度一定的灵活性,使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财产公示效力 挫折成本 外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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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3
作者 邝书铭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4-168,202,共16页
在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框架下,需厘清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单务性与双务性本质差异,以主观认定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类型化区分认定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赠与合同。在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时,可通过法... 在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框架下,需厘清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单务性与双务性本质差异,以主观认定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类型化区分认定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赠与合同。在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时,可通过法律解释得出该约定在夫妻之间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受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该约定时,可通过合同法定解除权与情势变更规则予以补救。在对外效力上,应以维护物权公示效力为原则,兼顾受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审查夫妻自治行为正当性,避免夫妻假借自治行为逃避债务。对于转让人的继承人而言,根据夫妻约定的履行情况,决定其对内效力是否延伸至继承人。在构成赠与合同时,该约定同等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合同 夫妻财产约定 对待给付义务 解除 物权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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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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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东平 陈敦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54-56,共3页
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商业登记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但我国学者鲜有人对此进行认真的探讨。本文借鉴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大量立法资料,根据与登记有关的主体和登记事项的不同,对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从不同的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关键词 商业登记 法律效力 创设效力 公示效力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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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之合理性证成 被引量:1
5
作者 杨善长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8-153,共6页
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 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宽容性与经济性等谦抑精神。此外,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冲突,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仅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而且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公示效力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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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公示与交易安全保护 被引量:1
6
作者 徐来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46-48,共3页
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只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才剥夺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不属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 信托公示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只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之内才剥夺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明知或应当知道的第三人不属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范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并非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对于未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我国信托公示应采对抗要件主义,并且规定受托人应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公示 信托财产独立性 公示效力 对抗要件主义 生效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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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类型及其责任承担 被引量:2
7
作者 房绍坤 寇枫阳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04-116,共13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在保护上市公司担保人利益的立场下,以对外担保公告作为“全有或全无”责任模式的构造基础。对外担保公告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公告规避担保责任的行为,“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模式与公告类型...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在保护上市公司担保人利益的立场下,以对外担保公告作为“全有或全无”责任模式的构造基础。对外担保公告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公告规避担保责任的行为,“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模式与公告类型不相匹配。证券监管规则与交易规则融合的过程中,仍应从交易安全保护的实质标准出发,化解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冲突。基于公告的公示性与信赖强度,第9条的“公告”要件应目的性限缩为强信赖公告,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弱信赖公告下,基于上市公司违反说明义务的故意,依《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债权人为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分别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2项以确定责任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担保公告 公示效力 信赖保护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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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交易的物权秩序之形成——关于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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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南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1期38-45,共8页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过公信原则、强制有效与相对不生效的效力评价方案,并借助无因性法律技术,具有社会性并超越交易相对性的物权秩序得以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物权秩序公示效力评价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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