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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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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曹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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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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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90-9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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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研究"(16AFX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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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平、合理"补偿,既非完全补偿,也不是适当补偿,而是补偿范围特定的市场补偿。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主要涉及直接损失的补偿,包含被征收土地(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损失、其他损失以及负担损失三类补偿。主观价值损失原则上无法受偿,但在住宅等特定类型的征收中应给予补偿。民法典物权法编应规定协议补偿,实现征收损失的自我评估。在统一补偿阶段,法院应对征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还应享有认定主观价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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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平、合理补偿
《征收补偿条例》
直接损失
主观价值
协议补偿
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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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3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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