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我国公司法定类型的反思及逻辑建构
被引量:6
- 1
-
-
作者
樊纪伟
-
机构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96-110,共15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项目编号:17VHJ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摘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法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
-
Keywords
Amendment of Company Law
Company Organization Form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tock Company
Public Company
-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