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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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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海明 彭雨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86-192,共7页
通过对130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发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183条解散标准的理解不一,一些法官在案件中将《司解(二)》第一条理解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细化标准;在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由于调解原则不能弥补替代性措... 通过对130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发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183条解散标准的理解不一,一些法官在案件中将《司解(二)》第一条理解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细化标准;在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由于调解原则不能弥补替代性措施的缺失,法官过度依赖"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标准,股东利益并未得到充分保护。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公司法183条与《司解(二)》第一条的关系定位不清晰,解散标准过于模糊与司法解散替代性措施的缺失,未来的制度设计应当从细化解散标准和提供替代性措施两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司法解散 实证研究 解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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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有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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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德荣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18-23,共6页
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对《公司法》作了较好补充,但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还需准确把握好如下问题:需要对"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准确的司法界定;准确理解"通过... 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对《公司法》作了较好补充,但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还需准确把握好如下问题:需要对"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准确的司法界定;准确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内涵;解决好与诉讼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司法解散后的清算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司法解散 实证案例 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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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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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计红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4期114-115,共2页
公司解散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股东的适格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在解散公司诉讼中... 公司解散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股东的适格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应当设置调解必经程序,为防止滋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不得进入再审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司法解散 诉讼程序 制度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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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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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文 何秀玲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52-158,共7页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种股东退出机制,为那些陷入公司困境的少数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途径。许多国家公司法均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也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是,现行立法仍应从指导原则、适用之公司类...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种股东退出机制,为那些陷入公司困境的少数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途径。许多国家公司法均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也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是,现行立法仍应从指导原则、适用之公司类型以及解散事由等方面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困境 公司司法解散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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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刍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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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 《南方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24-26,共3页
在公司经营遵循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 ,国外公司法普遍赋予中小股东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与社会公正。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立法缺失和规定不统一的弊端 ,为此 ,笔者建议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完善我国公司司法... 在公司经营遵循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 ,国外公司法普遍赋予中小股东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与社会公正。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立法缺失和规定不统一的弊端 ,为此 ,笔者建议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股东 资本多数决制度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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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公司强制解散替代路径的股权强制收购——从林某诉凯莱公司、戴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案谈起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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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庆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5-100,155-156,共8页
当公司股东因公司僵局而诉请解散公司后,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或收购原告股权,则公司僵局并非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决,公司存续并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 当公司股东因公司僵局而诉请解散公司后,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或收购原告股权,则公司僵局并非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决,公司存续并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原则考虑,此时,应以强制收购离散股东代替强制解散,从而实现原告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僵局 强制收购 司法解散公司 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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