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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共用物视野下的河湖长制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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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78-84,共7页
河湖资源属于公众共用物,河湖被污染、被侵占等问题实质上是公众共用物悲剧,包括质量下降和数量减少两类。以公众共用物理论为基础对河湖长制进行反思,从把握河湖资源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和保障其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入手,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 河湖资源属于公众共用物,河湖被污染、被侵占等问题实质上是公众共用物悲剧,包括质量下降和数量减少两类。以公众共用物理论为基础对河湖长制进行反思,从把握河湖资源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和保障其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入手,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民可主张、可实现、可保护的实然性权利,能够纠正、引导河湖治理公共行政供给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河湖长制实施过程中政府调控存在偏差,市场调节作用发挥不足,公众参与效果不佳。应强化河湖治理政府责任,合理设定河湖治理目标;促进水市场机制的完善,实现河湖资源效用最大化;以河湖共建共治共享为基础,推动河湖治理的公众参与范围和方式的拓展及实效的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公众共用物悲剧 河湖长制 合作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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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共用物的治理模式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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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守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11,共9页
公众共用物本身无所谓悲剧或喜剧,由人类推动的公众共用物运动好比人类演出的一幕戏剧,有时表现为悲剧,有时表现为喜剧,有时表现为悲喜剧,而关键是我们人类对它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公众共用物治理的单一模式是:针对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 公众共用物本身无所谓悲剧或喜剧,由人类推动的公众共用物运动好比人类演出的一幕戏剧,有时表现为悲剧,有时表现为喜剧,有时表现为悲喜剧,而关键是我们人类对它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公众共用物治理的单一模式是:针对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问题,依据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产生的机理,建构防治第一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采取将具有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或财产权的客体的经典方法,通过将公众共用物私有财产化或国有财产化的途径,或运用市场调整机制,或运用行政调整机制解决第一类公众共用物悲剧。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综合模式是:从公众共用物的状况、人的各种需求和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等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公众共用物的特点及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产生的机理,建构公众共用物可持续利用和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对不同状况的公众共用物,分别采取或维持公众共用物性质不变或将公众共用物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客体等方法,综合运用三只手(三种调整机制)或多元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防治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和反公众共用物悲剧,实现公众共用物的功能、作用和喜剧,促进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与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公众共用物 公众共用物悲喜剧 公众共用物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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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法国行政法中的公产与公众共用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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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守秋 鲁冰清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37-42,共6页
法国是产生行政法上公产制度的始源国家之一,"公产"一词虽来源于《法国民法典》,但公产主要由行政法规范,而法国行政法有关公产的规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公产包括的一些公众共用物的范围也处于发展变化中。法国当前以《公法... 法国是产生行政法上公产制度的始源国家之一,"公产"一词虽来源于《法国民法典》,但公产主要由行政法规范,而法国行政法有关公产的规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公产包括的一些公众共用物的范围也处于发展变化中。法国当前以《公法人财产总法典》为主的公产法律,强调的是公产的财产属性和公法人行政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调整公法人在获取、管理、支配、转让公产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程序,其根本原因是由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这一本质决定的。然而,由于公众共用物所具有的公益性、生态性、对人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社会目标的要求,还原公众共用物作为环境和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并对其进行整体保护、平衡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由此导致法国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法国环境法也最终成为了公众共用物的"庇护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 公产 公众共用物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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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 被引量:18
4
作者 蔡守秋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60-67,共8页
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中的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主要属于公众共用物。根据公众共用物的性质、特点、形态和功能,以及保护、使用、治理、供给和服务的实际需要,可以将公众共用物进行类型化,即将各种公众共用物归... 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中的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主要属于公众共用物。根据公众共用物的性质、特点、形态和功能,以及保护、使用、治理、供给和服务的实际需要,可以将公众共用物进行类型化,即将各种公众共用物归纳为不同的类型。从当代中国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的迫切性和实用性角度看,应该重点制定城镇公众共用物的供给标准,解决城市公众共用物的有效供给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城市公众共用物的标准体系,全面解决城市公众共用物的有效保护、利用、治理、供给、监测、评价和管理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类型化 可持续供给 环境资源生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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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分析路径 被引量:2
5
作者 张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51-160,共10页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提供了认识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两种不同路径。个人主义方法论从微观角度分析个人的行为选择,认为共享权是“作为个体的公众”享有的个体性权利;整体主义方法论从宏观角度认识公众共用物的基本属性,认为...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提供了认识公众共用物共享权的两种不同路径。个人主义方法论从微观角度分析个人的行为选择,认为共享权是“作为个体的公众”享有的个体性权利;整体主义方法论从宏观角度认识公众共用物的基本属性,认为共享权是“作为整体的公众”享有的整体性权利。公众共用物共享权主体的不特定性、开放性,客体的公共性、共享性表明它是一项新兴的非排他性权利。这一权利特性决定了应当综合运用两种方法论研究公众共用物共享权,其中,个人主义方法论体现在依据“生态人”假设、“请求权”理论与法律经济分析等方式研究共享权;整体主义方法论体现在对公众共用物的类型化研究与对共享权的综合化保护。综合运用两种方法论有利于了解个人在公众共用物中的具体需求以及借助个人权利体系予以保护,有利于从整体观、系统论的角度保障公众共用物的持续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主义 整体主义 方法论 公众共用物共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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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视野下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 被引量:5
6
作者 张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8-118,共11页
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通常遭遇两大悲剧:因过度使用导致品质减损的“公地悲剧”与因过度排他导致数量(范围)减少的“反公地悲剧”。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享有直接的、自由的、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公众共... 作为公众共用物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通常遭遇两大悲剧:因过度使用导致品质减损的“公地悲剧”与因过度排他导致数量(范围)减少的“反公地悲剧”。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对公众共用物享有直接的、自由的、非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公众共用物的品质减损与数量(范围)的减少将造成对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侵犯或限制。鉴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综合性,应当借助公权利体系与私权利体系予以综合保护。针对品质减损的悲剧,在私法上,可借助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实现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间接救济与直接救济;在公法上,可通过解释宪法权利与行政法权利促进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针对数量(范围)减少的悲剧,在私法上,可通过确立“公众共用物”制度、完善“公共地役权”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保护;在公法上,可借助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或国家目标条款—国家义务的路径,防范公权力部门对公众共用物的侵占,并督促国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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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共用物概念辨义--环境法语境下的构建 被引量:1
7
作者 樊成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5-78,共4页
公众共用物概念的权利指向、主体指向、客体指向和利益指向凸显了鲜明的环境法学科特点。在环境法学中有必要客观全面地界定公众共用物,并对其进行分类。公众共用物是指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团体可以自由、平等使用的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 公众共用物概念的权利指向、主体指向、客体指向和利益指向凸显了鲜明的环境法学科特点。在环境法学中有必要客观全面地界定公众共用物,并对其进行分类。公众共用物是指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团体可以自由、平等使用的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分为自然共用物和人工共用物,有体共用物和无体共用物,生存共用物和发展共用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公众 非排他性 自由平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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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共用物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
8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45-246,共2页
蔡守秋撰文《论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指出,公众共用物作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品,目前出现了各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共用物开发利用经济效率低、效益少;公众共用物开发利用不当和过度,使公众共用物受到污染和破... 蔡守秋撰文《论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指出,公众共用物作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需品,目前出现了各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众共用物开发利用经济效率低、效益少;公众共用物开发利用不当和过度,使公众共用物受到污染和破坏、质量退化;公众共用物被不当转化为私有物或专用物,导致数量减少、供应不足甚至稀缺,满足不了需要等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书评 书介绍 蔡守秋 《论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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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突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局中的法律困境与规则建构--基于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思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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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守秋 张文松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3-33,170-171,共11页
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检察机关与其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从国家政策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明了方向,但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 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检察机关与其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从国家政策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明了方向,但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的模糊性、应急性和保守性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正当性带来了难题。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进行建构,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对象的无主性、目的的纯公益性和角色定位的填补性,既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需要,更是破解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困局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直接利害关系 纯粹环境利益 检察机关 诉讼担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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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制到合作:环境法合作原则下水污染治理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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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松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1期49-57,共9页
水资源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决定我国必须重塑政府、市场和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实现水污染合作治理。环境法合作原则的内在规范性表明这种合作治理有其应然的法治价值。现行水污染管制模式的集权性、单向性和封闭性导致水污染治理目... 水资源的公众共用物属性决定我国必须重塑政府、市场和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配置,实现水污染合作治理。环境法合作原则的内在规范性表明这种合作治理有其应然的法治价值。现行水污染管制模式的集权性、单向性和封闭性导致水污染治理目标的异化、公众参与回应性不足以及司法保障的乏力。因此,应在水污染治理中有序规束各治理主体的权力与权利,明晰治理目标,架构多元合作治理机制,实现环境司法模式及其功能的转型,推动水污染治理迈向顺应法治主流的社会合作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共用物 环境法合作原则 水污染 管制模式 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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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 被引量:19
11
作者 程飞鸿 吴满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4-100,共7页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是传统民法的"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体现,其在弥补环境损害、惩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同时,还兼具实现环境价值利益的目标。与之相对应,其请求范围包括应急措施费用、调查评估和...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是传统民法的"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体现,其在弥补环境损害、惩罚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同时,还兼具实现环境价值利益的目标。与之相对应,其请求范围包括应急措施费用、调查评估和环境修复费用等。然而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均存有较大分歧,这是因为其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较大。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法律属性所带来的问题是其所有权归属主体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影响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及管理。虽然国家不享有环境修复费用进而不是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所有权主体,但国家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进行代位管理,以保障其真正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 法律属性 所有权归属 公众共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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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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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跃 刘玖林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绿色原则析出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调整范围从人与人之间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而且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避免绿色原则沦为"空中楼阁",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宜将绿色原则浸... 绿色原则析出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调整范围从人与人之间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而且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避免绿色原则沦为"空中楼阁",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宜将绿色原则浸润至相应法律制度。就民法典物权编而言,宜完善我国相邻关系制度,扩大相邻范围,将环境保护相邻权嵌入该制度。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宜在物权编构建"公众共用物"制度,将环境容量使用权纳入至物权体系。就民法典合同编而言,基于排污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以及为刺激环境保护由被动转向主动、由负担转向增益,宜将排污权交易合同有名化为一类单独的合同类型。考虑到传统契约附随义务理论基础仅限于诚实信用原则,未觉察到环境保护的必要,在绿色原则演替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际,宜将该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的附随义务。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言,基于生态系统本身的美学价值与生态价值,宜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给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制度补给,彰显法典的形式逻辑体系性,宜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益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法的安定性 法的现实化 公众共用物 生态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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