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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成式AI的不可解释性及其法治应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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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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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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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2-5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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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全球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4BFX02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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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可解释性应是生成式AI的固有特性,可解释性是其治理导向。传统内置型和事后型可解释性方法应用于生成式AI只作为技术手段且有局限,在不可解释性应对上,应重视生成式AI不可解释性易引发风险的法治防范。“全责任式”的法律治理是负责任创新导向下的法律责任因应,聚焦于科技创新研发到产品生产、使用及维护等链条式的全生命周期上的法律责任方案,在因应体系上,可通过国家法固化创新伦理责任、上市服务责任、使用规范责任、行政管理责任和全程监督责任,同时兼顾技术上的可解释性探索,促使技术主体尽最大可能降低技术的可解释性难题,综合形成“全责任式”法律治理体系,保障生成式AI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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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成式AI
不可解释性
全责任式
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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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tive AI
uninterpretability
comprehensive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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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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