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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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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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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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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4年第2期87-9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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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完善我国的条约保留制度研究"(12CFX09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1批一等资助项目"外交保护中的公司国籍问题研究"(2012M510096)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J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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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家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后共用了40多年的时间编纂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根据国际法,国家责任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存在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也有可能被免除。国家能够以受害国同意、正当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以及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不过,以上述事由免除国家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分析与应用中,国际法对免责事项存在严格限制的总体倾向,以防止扩大解释可能带来的滥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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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责任
免除事由
国际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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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0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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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人形机器人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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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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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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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8-4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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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3年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三权分置下数据财产权的权利架构与规则构建”(项目批准号:GD2023WTSCX25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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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形机器人的应用和普及将产生人形机器人使用致害风险,并引发有关使用者是否应负注意义务的诘问。使用者是人形机器人的直接管控者,应设置与其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以保障智能社会交往安全、维系人的主体性认同和共同体认同、实现动态利益衡平。人形机器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合理指令义务、合理操作义务和过程管理义务,注意义务的成立则需满足义务履行的必要性、损害可预见性、损害可避免性三个要件。由于使用者对人形机器人的支配存在有限性和依赖性,应以人形机器人制造者、人工智能提供者未就损害发生之危险履行必要辅助义务作为使用者注意义务的免除事由,以避免使用者承担超出其支配能力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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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注意义务
社会交往安全
主体性认同
免除事由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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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umanoid robots
duty of care
social interaction safety
identity recognition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tort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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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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