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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素视角下预约效果的认定与解释规则——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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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嘉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7-76,共10页
关于何种约定能够被认定为预约,预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中国学理和实务中素有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8条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动机在于保留本约最终是否成立的权利,因而预约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诚信磋商义务,而不能强制... 关于何种约定能够被认定为预约,预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中国学理和实务中素有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8条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动机在于保留本约最终是否成立的权利,因而预约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诚信磋商义务,而不能强制缔结本约。该司法解释所体现的“最终决策权论”误将磋商合同当作预约的原型,模糊预约与其他先合同协议类型之间的界分,笼统推定预约不能继续履行的说服力不足。处理预约纠纷时,应回归合同法一般原理,在考察本约要素是否完备和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认定预约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先合同协议 预约认定 合同要素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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