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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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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 2002年第5期39-40,共2页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促进禽肉出口,结合<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见附件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 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卫生质量和食用安全,促进禽肉出口,结合<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监控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出口肉禽<禁用药物名录>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见附件1、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的通知>(质检食函[2001]36号)所附的名录同时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出口禽肉 禁用药物 允许使用药物 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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