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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被引量:
62
1
作者
张庆立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23-131,共9页
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
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结论。其他观点往往容易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偏离刑法关注的中心,以致存在一定的瑕疵。实际上,对店家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刑法定性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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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定性争议
盗窃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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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法教义学析解
被引量:
1
2
作者
范硕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2-172,共11页
偷换二维码行为可类型化为顾客偷换型、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的第三人偷换型和受害人与被骗人出现分离的第三人偷换型三种。理论界对前两种类型行为定性百喙如一,但对第三种类型行为的认定则莫衷一是,主要存在着立场诈骗说、三角诈骗说(...
偷换二维码行为可类型化为顾客偷换型、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的第三人偷换型和受害人与被骗人出现分离的第三人偷换型三种。理论界对前两种类型行为定性百喙如一,但对第三种类型行为的认定则莫衷一是,主要存在着立场诈骗说、三角诈骗说(传统及新型)、无罪说等观点的分野,但以上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病而难以自洽。无论从民事权利外观主义、法益保护原则等法理论基础上分析,还是从因果关系抑或司法实践角度反推,该类型的受害人都为店家;而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不仅有顾客,还有店家。以民事委托关系和债权转移为路径分析,该类型实质上是店家基于错误认识(通过债务人)间接处分了自己所享有(占有)的债权,属于二者间的诈骗,若不考虑数额、年龄等违法及责任阻却要素,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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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盗窃
诈骗
债权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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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
70
3
作者
周铭川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12-122,共11页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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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占有
隔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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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关于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犯罪之定性
4
作者
魏小健
《河北农机》
2020年第1期111-112,共2页
近两年,不法分子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财物的现象已极为普遍,但受到法院判决的却屈指可数,原因是我国目前对二维码取财犯罪尚未形成一个准确的定性,且没有完善相关立法,因此就需要进行理论研究。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深入分...
近两年,不法分子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财物的现象已极为普遍,但受到法院判决的却屈指可数,原因是我国目前对二维码取财犯罪尚未形成一个准确的定性,且没有完善相关立法,因此就需要进行理论研究。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深入分析了二维码取财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然后对我国的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比对得出二维码取财犯罪具有行为人通过改变商家收款二维码而使原本商家享有的债权转移到了自己身上并且商家并不知情,属于秘密进行的特征,认定该类犯罪在性质上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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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移动支付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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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被引量:
100
5
作者
柏浪涛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97-106,共10页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识。"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如果顾客对收款账户(二维码账户)不负有审查义务,则商家是被害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不是商家的财物,而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也即商家针对顾客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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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偷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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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
被引量:
24
6
作者
蔡一军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07-111,共5页
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新型支付环境中,流转环节的间接化导致财产性质也因支付载体之不同而呈现...
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新型支付环境中,流转环节的间接化导致财产性质也因支付载体之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因此单从行为的个别外部特征讨论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定罪问题必然导致罪名认定的偏颇,应以财产流转为线索,依托于财产性质之认定而揭示犯罪行为所指向法益,进而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不同财产犯罪行为间罪名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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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财产犯罪
诈骗罪
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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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民事代理在刑法适用中的意义
被引量:
11
7
作者
柏浪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8-44,共17页
诸多刑事案件的妥当解决离不开对民事代理的判断。根据有无牟利目的判断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不妥当。但是,认为所有的代购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应根据委托代理的要件判断代购者与吸毒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
诸多刑事案件的妥当解决离不开对民事代理的判断。根据有无牟利目的判断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不妥当。但是,认为所有的代购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应根据委托代理的要件判断代购者与吸毒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在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的案件中,应根据表见代理的要件确定被害人。偷换二维码案不是表见代理,而是表见受领。“新型三角诈骗说”不要求被骗人必须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因为其虽然满足了“处分财物”的连接机能,但未满足诈骗罪自损属性的保证机能。“传统三角诈骗说”认为被骗人处分了被害人的债权,是将履行义务解释为行使权利,属于类推解释。“盗窃债权说”具有合理性。当盗窃对象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时,无法坚守或套用“转移占有”的要求。在非法增设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是第三人时,行为人若属于无权代理,则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若属于表见代理,则不构成犯罪。而当债权人是行为人时(非法充值电信卡案),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此时,债权不是盗窃的行为对象,而是行为孳生之“物”。这是因为,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由此更能证明,“转移占有”不是盗窃罪的唯一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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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表见代理
代购毒品
偷换二维码
案
三角诈骗
非法充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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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被引量:
62
1
作者
张庆立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23-131,共9页
文摘
当前,针对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一般盗窃说、盗窃罪间接正犯说、一般诈骗说、诈骗罪间接正犯说、三角诈骗说和双向诈骗说的争议。从犯罪的本质出发,以结果无价值为起点,以行为为中心,就会得出成立一般诈骗罪(顾客被骗人说)的结论。其他观点往往容易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偏离刑法关注的中心,以致存在一定的瑕疵。实际上,对店家权利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刑法定性之外寻求解决之道。同时,对窃骗交织的新类型案件,应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寻求相对妥当的规范评价。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定性争议
盗窃罪
诈骗罪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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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法教义学析解
被引量:
1
2
作者
范硕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2-172,共11页
基金
中国法学会青年调研项目(CLS(2019)Y04)。
文摘
偷换二维码行为可类型化为顾客偷换型、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的第三人偷换型和受害人与被骗人出现分离的第三人偷换型三种。理论界对前两种类型行为定性百喙如一,但对第三种类型行为的认定则莫衷一是,主要存在着立场诈骗说、三角诈骗说(传统及新型)、无罪说等观点的分野,但以上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病而难以自洽。无论从民事权利外观主义、法益保护原则等法理论基础上分析,还是从因果关系抑或司法实践角度反推,该类型的受害人都为店家;而因此产生错误认识的不仅有顾客,还有店家。以民事委托关系和债权转移为路径分析,该类型实质上是店家基于错误认识(通过债务人)间接处分了自己所享有(占有)的债权,属于二者间的诈骗,若不考虑数额、年龄等违法及责任阻却要素,应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盗窃
诈骗
债权
委托
Keywords
Secretly Changing QR Code
Theft
Fraud
Creditor s Rights
Entrust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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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
70
3
作者
周铭川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12-122,共11页
文摘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占有
隔时犯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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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关于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犯罪之定性
4
作者
魏小健
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农机》
2020年第1期111-112,共2页
文摘
近两年,不法分子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获取财物的现象已极为普遍,但受到法院判决的却屈指可数,原因是我国目前对二维码取财犯罪尚未形成一个准确的定性,且没有完善相关立法,因此就需要进行理论研究。本文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深入分析了二维码取财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然后对我国的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比对得出二维码取财犯罪具有行为人通过改变商家收款二维码而使原本商家享有的债权转移到了自己身上并且商家并不知情,属于秘密进行的特征,认定该类犯罪在性质上属于盗窃罪。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移动支付
盗窃罪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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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被引量:
100
5
作者
柏浪涛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97-106,共10页
文摘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识。"偷换二维码"案件中,如果顾客对收款账户(二维码账户)不负有审查义务,则商家是被害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对象不是商家的财物,而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也即商家针对顾客的债权。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盗窃罪
财产性利益
偷换二维码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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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
被引量:
24
6
作者
蔡一军
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07-111,共5页
文摘
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新型支付环境中,流转环节的间接化导致财产性质也因支付载体之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因此单从行为的个别外部特征讨论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定罪问题必然导致罪名认定的偏颇,应以财产流转为线索,依托于财产性质之认定而揭示犯罪行为所指向法益,进而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不同财产犯罪行为间罪名之分歧。
关键词
新型支付方式
财产犯罪
诈骗罪
盗窃罪
偷换二维码
案件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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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民事代理在刑法适用中的意义
被引量:
11
7
作者
柏浪涛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8-44,共17页
文摘
诸多刑事案件的妥当解决离不开对民事代理的判断。根据有无牟利目的判断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不妥当。但是,认为所有的代购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也过于绝对。应根据委托代理的要件判断代购者与吸毒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在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的案件中,应根据表见代理的要件确定被害人。偷换二维码案不是表见代理,而是表见受领。“新型三角诈骗说”不要求被骗人必须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因为其虽然满足了“处分财物”的连接机能,但未满足诈骗罪自损属性的保证机能。“传统三角诈骗说”认为被骗人处分了被害人的债权,是将履行义务解释为行使权利,属于类推解释。“盗窃债权说”具有合理性。当盗窃对象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时,无法坚守或套用“转移占有”的要求。在非法增设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是第三人时,行为人若属于无权代理,则构成诈骗罪;行为人若属于表见代理,则不构成犯罪。而当债权人是行为人时(非法充值电信卡案),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此时,债权不是盗窃的行为对象,而是行为孳生之“物”。这是因为,债权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由此更能证明,“转移占有”不是盗窃罪的唯一行为类型。
关键词
表见代理
代购毒品
偷换二维码
案
三角诈骗
非法充值案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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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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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
张庆立
《东方法学》
CSSCI
2017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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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法教义学析解
范硕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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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3
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周铭川
《东方法学》
CSSCI
2017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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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4
关于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犯罪之定性
魏小健
《河北农机》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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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5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柏浪涛
《东方法学》
CSSCI
201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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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6
论新型支付环境下财产性质对罪名认定之影响
蔡一军
《东方法学》
CSSCI
201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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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7
民事代理在刑法适用中的意义
柏浪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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