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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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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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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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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2006年第4期56-6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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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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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假释
权利
假释请求权
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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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arole
right
claim of parole
trial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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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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