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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让与的争论及其评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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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0-242,共13页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通知 从权利 债权瑕疵 合同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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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草案修改建议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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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宇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4期17-35,共19页
关于民法典分则的宏观体例及编章增删,笔者此前已作评论,(1)本文专就各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具体条文提出修改建议。限于篇幅,本文不涉及纯粹文字性的意见。此外,关于合同编草案的修改,《法治研究》已刊发多篇专文。(2)与先前文献相同的建... 关于民法典分则的宏观体例及编章增删,笔者此前已作评论,(1)本文专就各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具体条文提出修改建议。限于篇幅,本文不涉及纯粹文字性的意见。此外,关于合同编草案的修改,《法治研究》已刊发多篇专文。(2)与先前文献相同的建议,本文亦不赘述。一、物权编(一)关于第一分编物权通则1.第7条至第9条、第15条、第19条删除;另增加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规范,例如登记的推定力、处分限制、权利顺位、顺位保留、顺位变更等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我国台湾地区 债务人 受让人 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让与通知 不动产登记法 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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