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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生成、股东内化与法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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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宣頔
徐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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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常州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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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9-9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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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2025SJZD013)
2024年金融风险防控法律咨询服务项目(横2024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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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问题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将外溢至其他主体,甚至形成系统性风险,社会修复成本远高于银行个体损失。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股东问题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凸显。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干预经营、“掏空”银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生成和危机频发的底层原因,股东与内部人形成了事实上的高风险偏好合谋,银行风险亟须通过股东内化。但有限责任和公共救助制度使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股东自发性内化失灵;作为替代性的股东行为规制机制,也因“股东本位”公司治理法律错配、政府监管规则运行漏洞等缺陷存在失灵。为克服上述双重失灵,应强化银行主要股东的加重义务,建立银行控制股东的倍数责任,以实现银行风险股东内化的法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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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银行股东
风险内化
加重义务
倍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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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
[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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