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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监察法》的原理、原则与建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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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建雄 邝山子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7-45,共9页
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蕴含着具有“发生学”意义的政理、哲理和法理。其政理为“保持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高度自觉”,其哲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其法理为“以良法引领推进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监察... 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蕴含着具有“发生学”意义的政理、哲理和法理。其政理为“保持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高度自觉”,其哲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其法理为“以良法引领推进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修改《监察法》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政治为统领、以人民为本位、以问题为导向、以系统为理路。新修《监察法》充分吸收了学术界研究成果和实务部门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法治原则,增强了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效性。其进一步完善可通过未来修改《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方式,从党的领导、纪监一体、监司衔接、行贿惩治等方面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改监察法 基本原理 基本原则 思路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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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监检衔接规则完善的法治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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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莉 罗白睿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99-106,F0003,共9页
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监检衔接的职能管辖竞合中保留并加强其自行侦查权,不仅兼具“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还能够达到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科学分流的目的。在2024年《监察法》形成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背景... 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监检衔接的职能管辖竞合中保留并加强其自行侦查权,不仅兼具“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还能够达到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科学分流的目的。在2024年《监察法》形成梯度化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背景下,对留置案件仍然适用先行拘留需要以程序的虚置、损耗以及违背诉讼法理作为代价,因此,应删除先行拘留的规定,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决定采取相应刑事强制措施。在退回补充调查阶段,应明确犯罪嫌疑人有权继续获得律师辩护,并对其沿用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强制措施。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被调查人陈述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为了增强监检衔接中证据规则的融贯性,应基于证据统一性原则,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监察证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修改 监察修改 监检衔接 留置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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