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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信用修复权的规范构造:基于权利论证的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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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晓磊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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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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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征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1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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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河南省软科学重点项目(222400410024)
河南省2023年度研究生教学质量工程项目(YJS2023ZX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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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信用修复权是学理和实践中提出的新型权利,是市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生态建设的必然产物,是法治实践和权利生产的自然结果。信用修复权源于“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保护”规定的内在要求。信用修复权根植于“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之私法核心精神,其以信用权为依归、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并实质体现为信用主体的诚信义务。《民法典》“名誉权”规定构成了信用权和信用修复权的规范依据,信用修复权是以信用权保护为目标的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包括信用修复程序的启动权、信用修复审查流程的参与权、信用修复结果的知情权和异议与救济权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对信用修复权等新型权利保持较好的开放性,并在社会信用统一立法中专门设计“信用修复权”条款,对接宪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明确其权源基础和行使方式等问题,以保障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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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权
信用权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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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edit restoration
right to credit restoration
credit rights
reputatio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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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
[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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