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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路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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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银 《征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2-22,共11页
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源于两者界限的模糊以及利益驱使下的信用信息滥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适用的信息目录管理模式和个人市场信用信息适用的“同意—禁止”管理模式,虽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有所规定,但关于隐... 个人信用信息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根源于两者界限的模糊以及利益驱使下的信用信息滥用。我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适用的信息目录管理模式和个人市场信用信息适用的“同意—禁止”管理模式,虽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有所规定,但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尚付阙如。合理地平衡相关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涉及人格部分应当以保护为主,而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则应以利用为主。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与绝对保障人格尊严相关的隐秘领域,二是规制和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目录,三是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与信息脱敏有机衔接,四是保障信息主体所具有的信用信息权利及其隐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用信息 隐私保护 信用信息滥用 信息采集范围 信息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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