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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确定性和信托的效力--简评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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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廉慧 朱庆育 《交大法学》 CSSCI 2018年第2期167-175,共9页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 "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一案是判决结果正确但没有运用正确逻辑的典型例证。"信托财产确定性"特指信托设立之时的确定性。信托有效成立之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物上代位性成为信托财产,不在"信托财产确定性"要求的射程之内。运用民法常识进行解释即一目了然: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所从事的哪怕是无效行为,原则上不会影响到已生效行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财产确定性 资产收益权 物上代位 资产收益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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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视域下利益分割信托的本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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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天翔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97-108,共12页
利益分割信托是加速中国第三次分配进程、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潜在制度工具。作为一种混合目的信托,其允许委托人在同一信托中兼顾私益与慈善目的,有助于弥补慈善信托因完全公益性约束导致的激励不足。广义的利益分割信托包括“融合、平... 利益分割信托是加速中国第三次分配进程、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潜在制度工具。作为一种混合目的信托,其允许委托人在同一信托中兼顾私益与慈善目的,有助于弥补慈善信托因完全公益性约束导致的激励不足。广义的利益分割信托包括“融合、平行、接续、嵌套”四种模式,在对其进行本土转化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信托效力、体系定位与税利风险三大制度障碍,对此须进行体系性化解。在前端设立阶段,应基于解释论,对信托财产确定性加以功能主义重释;在中端定性阶段,应基于立法论,构建独立信托类型并形成“原则—例外”模式;在后端计税阶段,应通过优化税利计算方式、限制信托结构变体,预防其潜在的税利风险。2023年修改的《慈善法》未明确纳入利益分割信托,但在实践中可考虑以试点化方式对嵌套与接续模式信托率先开展实践,待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广并将其纳入法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慈善信托 公益性 信托财产确定性 第三次分配 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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