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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移转所得之税基规则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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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虎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6-114,共9页
在他益信托设立环节,享受信托本金受益权的受益人,实质上获得了来源于委托人以信托本金(初始信托财产)为客体的赠与所得,即信托移转所得,应该课征所得税。信托移转所得额的计算,受到信托本金受益权的特点及其价值影响因素的制约,应制定... 在他益信托设立环节,享受信托本金受益权的受益人,实质上获得了来源于委托人以信托本金(初始信托财产)为客体的赠与所得,即信托移转所得,应该课征所得税。信托移转所得额的计算,受到信托本金受益权的特点及其价值影响因素的制约,应制定专门的税基确认规则。折现原则和市价原则,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一般原则。法定最长期限法、平均寿命法、平均分配法是确认信托移转所得额的特别规则。他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课税基础事实的溯及变更,应溯及既往地调整税基。随着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暴露出对信托移转所得课税不及的法律漏洞,应该及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信托移转所得税制,明确税基确认规则,防范家族信托避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移转所得 税基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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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之两大误区——兼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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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治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57-162,共6页
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两大误区:实践中要求受托人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对价;理论上主张特定目的信托架构是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受让人和受益证券的发行人。正确的认识和做法应为: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 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两大误区:实践中要求受托人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对价;理论上主张特定目的信托架构是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受让人和受益证券的发行人。正确的认识和做法应为: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无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对价;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让人兼发行人之主体地位,应区分事实论与价值论加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化 信托移转 特定目的信托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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