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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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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岱 傅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6-147,共12页
当下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帮信罪呈现过度扩张趋势;二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支付结算行为上竞合,导致司法认定混乱。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确立帮助犯正犯化立场,承认帮信罪在... 当下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帮信罪呈现过度扩张趋势;二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支付结算行为上竞合,导致司法认定混乱。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确立帮助犯正犯化立场,承认帮信罪在自然属性上具有依附性,同时不否认立法拟制的独立性。其次,在坚持帮助犯正犯化立场下,对帮信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主观上,“明知”可扩大解释为“应当知道”,但不能解释为“可能知道”;客观上,支付结算行为需具备组织性和规模性,“情节严重”需在犯罪定量的基础上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最后,尽管两罪在主观“明知”和客观支付结算行为上存在竞合,但两罪在明知内容、保护法益及犯罪参与程度上仍有区别,需加以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支付结算 明知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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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引量:411
2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2-16,共15页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正犯化 独立性 处罚范围 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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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口袋化”纠偏 被引量:73
3
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7-135,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口袋罪 中立帮助行为 竞合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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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的模式提倡——基于犯罪行为类型化缺失的考察 被引量:1
4
作者 熊波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72-82,共11页
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是指对不同构成要件采取类型化的设置方法,使之并列、同时地存在于刑法规范之中。在信息网络刑法规范中,危害结果等其他构成要件并非刑法类型化的核心要素,行为构成要件的笼统性、抽象化界定亦并非是刑法类型化的表... 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是指对不同构成要件采取类型化的设置方法,使之并列、同时地存在于刑法规范之中。在信息网络刑法规范中,危害结果等其他构成要件并非刑法类型化的核心要素,行为构成要件的笼统性、抽象化界定亦并非是刑法类型化的表现形式。刑法类型化单一亦或是并行模式抉择,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特质进行。不同于传统犯罪行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包含的不可直观性和纯粹技术性,是并行类型化模式提倡的主要原因。“以犯罪行为为核心构成要件,辅之以其他构成要件”,在于强化行为要件类型化对其他要件类型化的具体指导。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应当全面遵循“定质化类型化兜底化”基础规律,且三种路径实现的具体方法应当以限制处罚的扩张化、体现刑法的技术规制性为最终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并行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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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与限度 被引量:25
5
作者 敬力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57-68,共12页
学术界常以“信息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推动了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导致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和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集体法益内涵的开放性催生了其功能性障碍,其原因在于... 学术界常以“信息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的集体法益,推动了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导致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和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集体法益内涵的开放性催生了其功能性障碍,其原因在于网络空间中法益侵害风险的社会化、法益保护的主观化以及法益保护义务主体的一般化。以“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为集体法益的价值基准,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集体法益具备现实性并可具体化,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具备确定、具体内涵的集体法益为基准,以“客观—目的与合宪解释论”为指导,可以厘定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的规范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集体法益 功能障碍 客观-目的与合宪解释论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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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判断逻辑与范围限定 被引量:23
6
作者 曾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9-66,共8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明知”要素的精准理解和适用规则亟待进一步细化。从实体法来讲,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知”要素的明确性是本罪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明知”要素的精准理解和适用规则亟待进一步细化。从实体法来讲,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知”要素的明确性是本罪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是故对其内涵进行深度剖析、准确把握尤为重要。本罪的“明知”是独立的,帮助者对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和帮助行为是“明知”的,以及“明知”仅仅是无意思联络的“应当知道”和“明确知道”;从程序上来讲,证明“明知”要素亦是认定犯罪的必须,目前司法机关的认定规则不够系统和完善,需要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引入并深化法律推定的判断逻辑,打破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的局限,为“明知”的认定构建一个分阶段进行的“明知”要素鉴定推定规则,并在推定范围上,考虑从允许反驳和否认部分中立帮助行为的不法性两方面予以限定,避免本罪的扩大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规范解读 判断逻辑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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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查获“两卡”协破信息网络犯罪1例
7
作者 张武 《中国工作犬业》 2021年第12期40-41,共2页
今年以来,武汉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反诈工作的部署要求,从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侵财小案入手,坚持“创新思路,侦技结合”,充分运用警犬技术查缉“两卡一盾”,开展反电信诈骗,专班经营,情报导侦,成功破获“3·2... 今年以来,武汉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关于反诈工作的部署要求,从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侵财小案入手,坚持“创新思路,侦技结合”,充分运用警犬技术查缉“两卡一盾”,开展反电信诈骗,专班经营,情报导侦,成功破获“3·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收到了良好的实战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武汉市公安局 上级单位 警犬技术 情报导侦 信息网络犯罪 警犬基地 查缉 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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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44
8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5-43,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帮助行为,因而我国立法者特意设置"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以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这正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价值与适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分为信息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程序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紧急保全"性质,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责令改正决定有误,也应及时改正,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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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规范归责
9
作者 李淼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62-77,共16页
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 网络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结合后具有产业化、复杂化特征,由此带来的实务难题是,该如何确定网络有组织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处罚标准。无论是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应用,还是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讨论,均无法形成有效的理论方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用规范判断的方法,实现妥当的归责。规范判断的框架依照“类型思维”“规范认同”“社会认同”三条逻辑主线进行构建:一是将判断对象依照类型思维处理,自实施伊始即专门指向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只有可归责性,兼具合法、非法用途的帮助行为则需考察参与者是否具有对紧迫危险的认知。二是在法规范层面,分别考察刑法规范及其他法规范,确保归责结论与规范的价值取向及保护目的相一致。三是在刑事政策层面,排除组织中边缘参与人员的可罚性,推动贯彻“打早打小”“打财断血”的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有组织犯罪 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类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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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与适用方向 被引量:4
10
作者 汪恭政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38-151,共14页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单一法益观 层次法益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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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防治中的轻罪扩张及其限度 被引量:5
11
作者 郭旨龙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0-68,共9页
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 网络犯罪的防治目标导致刑法不断扩张。当前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并调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防治功能及其限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起诉人数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应当认为本罪的出台和适用基本符合刑事正义,但需要做出一定的调适。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基本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被帮助的行为类型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行为类型即可,这平衡了应对网络社会风险和满足公民可预见性的需求,是在网络空间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新趋势。其二,根据罪刑相当理念,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当仅仅看重可能判处的刑罚,还应当考虑罪名标签是否适当、全面评价了帮助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在帮助多种犯罪行为类型时,认定为本罪更加适当、全面,但可能需要法定刑幅度的增设与匹配。其三,在程序正义上,客观罪量和主观“明知”可以通过严格的程序得以确认,但在打击“两卡”犯罪导致案件“井喷”的态势下,需要调适“两卡”犯罪线下帮助行为的入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罪刑法定 罪刑相当 正当程序 “两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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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区分制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的纠偏与重构 被引量:1
12
作者 冯卫国 陈本正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73-81,共9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规范属性的界定问题上存在悖论,且章节设置不尽合理,在“口袋罪”倾向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理应限缩适用甚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通过双层区分制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规范属性的界定问题上存在悖论,且章节设置不尽合理,在“口袋罪”倾向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理应限缩适用甚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通过双层区分制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的现行体例,在维护共犯从属性对构成要件定型意义的同时,也妥当处理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法益侵害严重程度升格的现象。作为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纠偏,双层区分制在犯罪事实无法查明等定罪问题、主犯与从犯难以确定等量刑问题上均能有效应对,是回应认定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实践难题的合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规范属性 网络空间秩序法益 双层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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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预防性刑法观的犯罪化运用及控制——以网络信息法益扩容为视角 被引量:4
13
作者 安柯颖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6-153,共8页
在预防性刑法观的影响下,信息社会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网络信息法益扩容在我国已经实现,由此引发了对刑法权恣意发动、扩大干预范围的隐忧。为消除社会的误解、澄清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藩篱。在立法层面,划定网络信息法益扩容的边界,弥补... 在预防性刑法观的影响下,信息社会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网络信息法益扩容在我国已经实现,由此引发了对刑法权恣意发动、扩大干预范围的隐忧。为消除社会的误解、澄清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藩篱。在立法层面,划定网络信息法益扩容的边界,弥补网络信息法益内涵关于“内容安全”的缺位;在司法层面,将预防性刑法观的犯罪化运用以“必要性原则”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预防性刑法观 网络信息法益 法益扩容 刑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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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帮助行为归责路径的反思与重构
14
作者 王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3-30,共8页
网络帮助行为存在两种归责路径,即正犯路径和共犯路径。正犯路径将网络帮助行为上升为正犯行为,以单独的正犯罪归责;共犯路径坚持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以正犯罪的帮助犯归责。但是正犯路径存在重罪行为刑罚失衡、想象竞合条款虚置等负面效... 网络帮助行为存在两种归责路径,即正犯路径和共犯路径。正犯路径将网络帮助行为上升为正犯行为,以单独的正犯罪归责;共犯路径坚持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以正犯罪的帮助犯归责。但是正犯路径存在重罪行为刑罚失衡、想象竞合条款虚置等负面效果,而帮助行为对正犯行为的加功、促进作用也并不因其发生在网络空间而带来本质性差异。因此,应当构建“以共犯为中心,以正犯为补充”的归责路径,只有被帮助者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者不能查明正犯犯罪行为,或者帮助犯存在认识抽象错误等情形时,才能适用正犯罪归责。否则,宜适用共犯原理归责,从正犯行为、帮助行为、因果关系、帮助故意等方面着手认定帮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帮助行为 帮助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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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 被引量:34
15
作者 陈伟 熊波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74-91,共18页
"人机交互性"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显著特质,是基于智能技术的现实和理论逻辑层面的双重考量,其旨在揭示人工智能犯罪在算法歧视数据的形成和输入、危害行为操作以及法益侵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机一体化模式。人工智能犯... "人机交互性"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显著特质,是基于智能技术的现实和理论逻辑层面的双重考量,其旨在揭示人工智能犯罪在算法歧视数据的形成和输入、危害行为操作以及法益侵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机一体化模式。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结果发展的进程具有隐蔽性、间隔性,结果的形态固定也并非如同网络犯罪一样具备瞬时性。因而,刑法立法应当重新构造一种"科技犯罪"上位概念,取代网络犯罪这一"大杂烩"体系,以此形成"计算机系统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三位一体的科技犯罪规制模式。目前,学界存在的"涉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独立化"与"人工智能刑事归责既定化"两种观点均背离现实的发展境况与科技社会的技术性法律共治理念。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应当是"人工"之下智能化行为与结果的支配表现。在此基础上,依据刑法类型化思维,抽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在不同阶段的同质犯罪行为,继而相应地设置人工智能犯罪的立法规制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罪 信息网络犯罪 人机互动性 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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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共犯规制独立化治理模式论 被引量:5
16
作者 刘三洋 秦策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7期88-98,F0002,共12页
司法领域倾向于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其他犯罪不能适用时的补充罪名,从而引发了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学界主流看法虽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网络帮助行为被正犯化的产物,但由于脱离了对立法目的的考察,使得这种独立性的... 司法领域倾向于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其他犯罪不能适用时的补充罪名,从而引发了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学界主流看法虽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网络帮助行为被正犯化的产物,但由于脱离了对立法目的的考察,使得这种独立性的认识偏于形式。故应当从双层次的立法目的出发,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视为规制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独立化的立法设计,以明确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适用界限。借助对刑法规范的目的探讨,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界限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以及“从一重处罚”的适用问题均得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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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2
17
作者 张慧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56-167,共12页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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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知情同意条款”的出罪功能 被引量:21
18
作者 李立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43-156,共1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事先预防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重要体现。在对知情同意原则加以合理完善的基础上,可将以“移动应用程序”(APP)隐私政策为代表的告知同意条款,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事先预防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重要体现。在对知情同意原则加以合理完善的基础上,可将以“移动应用程序”(APP)隐私政策为代表的告知同意条款,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而这种合意与刑法中作为出罪事由的“被害人同意”之间存在实质契合关系。在刑事合规的语境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对隐私政策文本作出调整,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针对可能给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法益带来风险的处理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告知用户相关行为及伴随的风险并征求用户同意,借此完成从单纯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向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平衡原则的转变,同时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隐私政策 知情同意原则 出罪事由 网络平台刑事合规 信息网络犯罪 个人信息自决权 移动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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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0
19
作者 张学永 李春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79-88,共10页
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单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难以规制此类犯罪。对某些网络传销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既难以达至行为人罪责刑的均衡,同时也易引发被害人定位模糊、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等其它社会问题。组织... 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单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难以规制此类犯罪。对某些网络传销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既难以达至行为人罪责刑的均衡,同时也易引发被害人定位模糊、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等其它社会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以传销手段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解释为想象竞合犯,并以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有削足适履之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组织、领导者之外的明知是传销活动而积极参与的人,是违法行为人,不知道是传销活动而参与其中者,是被害人。对于网络传销活动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未来,作为正常市场营销行为的"团队计酬"应当合法化,同时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配置提高到和集资诈骗罪相当的程度,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和罪责刑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传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集资诈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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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探究 被引量:18
20
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1-60,共10页
我们不应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在于,基于利益衡量阻却违法性和否定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人利用自己的帮助实施犯罪无关。如果行... 我们不应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根据在于,基于利益衡量阻却违法性和否定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本身。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人利用自己的帮助实施犯罪无关。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软件、网站、缓存等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亦未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就属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利用这些服务实施犯罪,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等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 利益衡量 快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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