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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全面注册制下如何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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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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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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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融监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8-113,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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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公众公司的制度机理与立法范式研究”的资助,项目编号:23STA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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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投资者利用公开信息判断证券价值、做出理性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方法,针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有效性不足的现状,提出了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可行路径。研究发现,证券发行注册制要求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价值本位,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因自我保护能力不同而具有差异化的信息需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差异化安排是实现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基本路径。差异化信息披露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自身特征披露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个性化信息,二是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提供其所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信息披露有效性制度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其一,信息披露有效性应提升为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其二,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标准,鼓励发行人披露自身的个性化信息;其三,根据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不同需求,针对性地进行信息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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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注册制
信息披露有效性
信息披露差异化
分行业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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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gistration-based IPO System
Effectivenes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ifferent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ector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vesto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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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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