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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登记制下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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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冠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2期100-105,共6页
声明登记制的显著优势在于,通过所需披露信息的缩减和程序的简化,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满足了动产与权利担保交易的效率需求。但是,对登记系统信息供给能力的削弱带来了进一步的信息判断偏差,这一结果将由后手的交易者承受。若无配... 声明登记制的显著优势在于,通过所需披露信息的缩减和程序的简化,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满足了动产与权利担保交易的效率需求。但是,对登记系统信息供给能力的削弱带来了进一步的信息判断偏差,这一结果将由后手的交易者承受。若无配套的制度供给,将不利于担保交易的开展,从而悖于促进担保交易的立法目的。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由此成为破除上述困境的最优解,这并非纯粹的立法论问题,信息披露义务的存在及其效力在现行法上皆有迹可循。在债法层面,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脱胎于担保合同以及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在物法层面,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将造就一种不同于占有和登记的新型权利外观,依赖该权利外观行事的查询人将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明登记制 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义务 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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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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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2-107,共16页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实践中,各家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对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系统构建,这需要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数据共享不同阶段承担的不同角色,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予以明确,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各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银行 数据共享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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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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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85-97,共13页
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公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本质是导致上市公司公告瑕疵,此与同作为信息公示方式的商事登记不当具有一致性,从两者引起责任的事实构成上来看,应以信赖责任作为责任的统合。在信赖责任框架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 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公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本质是导致上市公司公告瑕疵,此与同作为信息公示方式的商事登记不当具有一致性,从两者引起责任的事实构成上来看,应以信赖责任作为责任的统合。在信赖责任框架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的交易因果关系属于信赖关系判断,此种判断以特定条件下存在信赖合理性而进行推定。信赖关系推定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为保证其在我国法上的适用,应当明确各特定条件,其中重大性要件是利益再衡量的工具,起到了筛选因果关系的作用,其判断应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联动地、系统地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信赖责任 交易因果关系 信赖关系推定 信赖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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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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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4-147,172,共15页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方面论证信息披露义务引入之必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法定化,但仍并未突破合同法基本框架。义务的履行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符合差异性披露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等。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否定机制、违约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经营者 信息披露义务 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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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群的构成研究--以功能的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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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良国 陈殿友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3-87,共5页
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 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义务 合同自由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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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救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之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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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5-90,共6页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之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是对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以违反披露义务为前提,送审稿应当明确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之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是对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以违反披露义务为前提,送审稿应当明确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披露义务的视为许可标准的实施人使用该专利。送审稿对标准的范围规定得过窄,应当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许可费的协商标准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该原则可以由标准化组织要求参与制定标准的专利权人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行业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信息披露义务 默示许可 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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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中信息披露义务立法正当性及价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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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35-141,共7页
信息披露义务虽然能在现代契约纠纷的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却并未被中国《合同法》接纳为一般性先契约义务。其障碍主要来自于作为中国《合同法》基础的古典契约法理论中的主体假定和契约模型预设。然则,在现代交易环境和新契约法理论... 信息披露义务虽然能在现代契约纠纷的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却并未被中国《合同法》接纳为一般性先契约义务。其障碍主要来自于作为中国《合同法》基础的古典契约法理论中的主体假定和契约模型预设。然则,在现代交易环境和新契约法理论的双重夹击下,古典契约法理论存续的正当性已被逐渐瓦解。在此背景下,对披露义务在古典契约法理论上的立法障碍进行全面解构,并依托建基于现代契约特点之上的关系契约理论求解该义务的立法正当性和价值,应能为中国《合同法》尽早采纳该义务并建构起完善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阶段 信息披露义务 古典契约法理论 关系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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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原则研究——以信息类型化为框架 被引量:2
8
作者 张铣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56-64,159-160,共9页
正确履行缔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能有效地避免因现代交易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合同错误。要在立法上恰当设定该义务,实现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行为的妥当干预,则应以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存在的属性差异为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 正确履行缔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能有效地避免因现代交易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合同错误。要在立法上恰当设定该义务,实现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行为的妥当干预,则应以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存在的属性差异为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该义务对个体与社会利益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此外,考虑到合同类型的多样化特征以及当事人所处的不同地位可能对义务设定产生的影响,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为分析对象,研究如何对该义务进行设定,并提炼其中的一般性结论使之可拓展适用于其他类型合同的研究方法亦是应当被采纳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阶段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类型化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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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的合同解释 被引量:1
9
作者 叶敏 周宇恒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72-78,共7页
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在我国科创板已经出现,未来有更进一步推广之势。从公司合同理论视角看,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行使可解释为公司各利益参与方之间的合约,而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更是特殊表决权取得的决定性合约前提。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的... 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在我国科创板已经出现,未来有更进一步推广之势。从公司合同理论视角看,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行使可解释为公司各利益参与方之间的合约,而特殊信息披露义务更是特殊表决权取得的决定性合约前提。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应该既包括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本身的实施情况,也包括对特别表决权股运行实益的直接和间接披露。最后,从合同预期违约角度看,对未尽特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设置信义型日落条款的法律后果,可以实现对特殊表决权股东的监督,进而实现对双层股权结构运行失范后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 股东异质化 特殊信息披露义务 信义型日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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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披露义务
10
作者 陈朝晖 《审计与经济研究》 1998年第2期4-7,共4页
论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披露义务陈朝晖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的社会化、经济现象的复杂化,市场参与者对审定后财务信息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期望,与审计职业界的自我主张和实际做法并不一致。这种期... 论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披露义务陈朝晖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带来的是企业行为的社会化、经济现象的复杂化,市场参与者对审定后财务信息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期望,与审计职业界的自我主张和实际做法并不一致。这种期望差距的存在,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信息披露义务 隐含义 积极义务 审计职业界 公众利益 消极义务 期望差距 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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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何须透明:人工智能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之否定
11
作者 郑金涛 《知识产权》 2025年第8期57-74,共18页
“版权透明”是欧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透明度立法的核心议题,其要求人工智能企业披露训练数据中的版权相关信息,旨在帮助创作者克服举证困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作为行政规制手段,其制度合理性存在明显不足。在收... “版权透明”是欧美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透明度立法的核心议题,其要求人工智能企业披露训练数据中的版权相关信息,旨在帮助创作者克服举证困难,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版权信息披露义务作为行政规制手段,其制度合理性存在明显不足。在收益层面,版权信息披露义务难以有效保障创作者的权益,其带来的私人收益微乎其微;同时,改良人工智能技术、促进训练数据交易、增强公众信任等社会价值亦难以实现。在成本层面,版权信息披露义务加重了人工智能企业的合规负担,同时也阻碍了数据市场和人工智能市场的充分竞争与创新发展,限制了公众对先进人工智能产品的广泛获取。通过严格预防和有效问责人工智能输出侵权内容、明晰作品性数据集的保护规则和保障平台训练数据条款的公开公正,足以维护创作者和版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版权透明 训练数据 版权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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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研究 被引量:10
12
作者 陈俊凯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67,176,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构成严重挑战。现行以显著标识附随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模式信息承载能力有限,忽略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基于对“模型训练—内容生成—...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构成严重挑战。现行以显著标识附随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模式信息承载能力有限,忽略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基于对“模型训练—内容生成—信息传播”各阶段信息披露目的与目标受众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要素应包括技术性信息、权利描述信息、人工智能贡献度信息以及警示性信息。在信息披露的程序设定与配套举措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应根据不同场景需求设置查询式与类权利管理信息式披露模式,明确使用者承担未准确披露的瑕疵责任以及传播平台负有主动标识义务,并加强参与主体间技术互操作性建设,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信息内容治理 权利管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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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的著作权法规制 被引量:5
13
作者 王影航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1期38-43,共6页
人工智能创作物识别性信息与技术性信息的合理披露,是区分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与人类创作行为、防控人工智能创作风险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著作权法与网络内容治理相关规定,尚未就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全面的回应。从人工... 人工智能创作物识别性信息与技术性信息的合理披露,是区分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与人类创作行为、防控人工智能创作风险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著作权法与网络内容治理相关规定,尚未就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全面的回应。从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趋势与强化技术风险防控需求出发,我国著作权法宜增设专规,在人工智能研发者、使用者以及创作物传播者之间合理地配置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有关义务履行效果,还应当因类制宜地细化披露瑕疵责任条款,并推动建立配套的技术辅助与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 信息披露义务 权利管理信息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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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1
14
作者 徐维西 吕富强 《证券市场导报》 1995年第4期49-52,共4页
B股和H股同为我国企业利用外资的良好方式,但是B股市场远没有H股市场活跃和成熟,表现不尽人意;其中的关键是信息披露。
关键词 信息披露 B股 上市公司 我国证券市场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 业务规则 利用外资 人民币特种股票 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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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的信息困境、欺诈与私法干预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铣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12-118,共7页
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息困境是当事人在合同缔约磋商中所必须解决的难题。在彼此间信息无法有效传递的情况下,欺诈便常常成为当事人突破信息困境的必然选择。面对普遍存在于磋商过程中的欺诈,私法应当划定合理的干预界限以在交易效率和... 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息困境是当事人在合同缔约磋商中所必须解决的难题。在彼此间信息无法有效传递的情况下,欺诈便常常成为当事人突破信息困境的必然选择。面对普遍存在于磋商过程中的欺诈,私法应当划定合理的干预界限以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中取得平衡。具体而言,这个边界应以一方正确设定的价格底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地位、信息性质等因素。从比较法上看,在这个边界以内,一种新的先合同义务类型——信息披露义务不但比传统规则更能实现对欺诈的有效调整,而且能助力于当事人突破信息困境,形成良性的信息互动并实现缔约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困境 欺诈 价格底线 交易地位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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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的功效及正当性研究 被引量:4
16
作者 于海东 徐棣枫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44-152,共9页
作为一种司法创制原则,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在规制不正当专利申请、提升专利申请授权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的前提是需要充分论证该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专利不可执行性的正当性。专利契约论下的对价... 作为一种司法创制原则,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原则在规制不正当专利申请、提升专利申请授权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的前提是需要充分论证该制度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专利不可执行性的正当性。专利契约论下的对价和正义原则能够对这两方面给予充分证实:专利契约论下的实质对价要求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延伸至专利申请人所知悉的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所有信息;在正义原则之下,专利权人对其通过不正当行为而获取的专利权的主张行为使其不正当行为延伸至司法程序,法院拒绝向其提供司法救济是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原则 专利质量 信息披露义务 不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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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3
17
作者 姜立文 崔丹丹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85-91,共7页
复杂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复杂的定价机制,其交易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交易定位、信息及能力的失衡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制... 复杂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度复杂的定价机制,其交易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交易定位、信息及能力的失衡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下,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举证倒置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关键问题有待明确和解决,主要包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之推定、被告免责的证明标准等。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主要结论 :第一,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教育功能、预防功能和制裁功能,复杂金融衍生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实行过错推定;第二,在认定金融机构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之侵权责任时,因果关系证明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因果关系之存在;第三,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有投资者一律适用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第四,金融机构只有举证证明其以适当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才能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 适当性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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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被引量:12
18
作者 郑启福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47-51,共5页
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的前提,也是金融消费者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然而,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时常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当前,我国应... 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的前提,也是金融消费者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然而,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时常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当前,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通过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赋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强化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政府和消费者组织的信息披露责任;建立便捷的投诉与受理机制等措施来完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知情权 信息不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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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事实认定的权义构造 被引量:11
19
作者 叶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9-43,共15页
税法理论上通常将应税事实界定为引致具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然而,应税事实却不是现成的、先验性的,而是从原始事实中剔除与税法规范无关的枝节后得出的法律事实,还需要甄别前述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继而得出据以确定具... 税法理论上通常将应税事实界定为引致具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然而,应税事实却不是现成的、先验性的,而是从原始事实中剔除与税法规范无关的枝节后得出的法律事实,还需要甄别前述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继而得出据以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课税要素事实。应税事实认定不仅是一个认识论层面的问题,而且极具方法论意义。应税事实认定是在事实发生后进行的,可否在还原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事实,取决于纳税主体履行事实陈述义务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第三方履行涉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可靠、有效。若纳税主体陈述事实时出现不真实的虚假陈述、不完整的遗漏陈述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规范行使事实核定权,尽其所能谨慎推定应税事实。若纳税主体在事实发生时构造的法律事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当减轻纳税义务的,税务部门应合理行使事实调整权,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按照合理方法重构应税事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税事实认定 事实陈述义务 涉税信息披露义务 事实确定权 事实核定权 事实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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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边界与会计表现 被引量:1
20
作者 郭晓梅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22-22,共1页
虚似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法释[2003]2号)。从会计角度看,即上... 虚似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法释[2003]2号)。从会计角度看,即上市公司在所披露的信息性文件(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中,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律和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等四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诉行为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 证券市场 信息性文件 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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