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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平台责任配置研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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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9-72,共14页
数字内容产业的供求机制容易导致非法有害内容泛滥,从而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由于数字内容平台处于守门人地位,因而需要强化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平台责任配置的重点是激励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治理非法... 数字内容产业的供求机制容易导致非法有害内容泛滥,从而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由于数字内容平台处于守门人地位,因而需要强化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平台责任配置的重点是激励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治理非法有害内容。平台责任配置应遵循法治原则、促进创新原则、有效激励原则、比例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体制。平台主体责任体制的基础是建立非法有害内容分类分级细则和分类配置数字内容平台主体责任。为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责任体制:建立平台主体责任履行激励机制,完善非法有害内容违法犯罪的处罚措施,确保平台内容治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平台内容治理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创新平台人工智能应用治理手段,提升平台内容治理的技术赋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 平台责任配置 负外部性 数字内容平台 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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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机制构建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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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俊凯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67,176,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构成严重挑战。现行以显著标识附随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模式信息承载能力有限,忽略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基于对“模型训练—内容生成—...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信息内容治理构成严重挑战。现行以显著标识附随为核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模式信息承载能力有限,忽略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发展。基于对“模型训练—内容生成—信息传播”各阶段信息披露目的与目标受众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要素应包括技术性信息、权利描述信息、人工智能贡献度信息以及警示性信息。在信息披露的程序设定与配套举措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信息披露应根据不同场景需求设置查询式与类权利管理信息式披露模式,明确使用者承担未准确披露的瑕疵责任以及传播平台负有主动标识义务,并加强参与主体间技术互操作性建设,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信息内容治理 权利管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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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治理:波兰尼双重运动理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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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泳 马爱芳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9-53,共15页
在资本的强力加持下,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影响。作为一种通用型技术,人工智能相对其他领域的技术进步更能直接影响社会利益。人工智能对公民的了解远远超过公民对人工智能的了解,技术... 在资本的强力加持下,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影响。作为一种通用型技术,人工智能相对其他领域的技术进步更能直接影响社会利益。人工智能对公民的了解远远超过公民对人工智能的了解,技术和人在权力方面的不平衡以及当前监管政策的滞后性,是造成技术得以作恶并无须承担责任的根源,这种不平衡也解释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必要性和正义性。匈牙利政治经济学家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在20世纪中叶提出的双重运动理论富有前瞻性地揭示了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的关系。以双重运动理论为基础,从社会治理、信息内容治理和法律治理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造成的治理困境,并进一步探讨双重运动理论对解释人工智能治理的适用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双重运动 社会治理 信息内容治理 法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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