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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之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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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妍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5-64,共10页
《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设定的标准有二:一是保护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正当权利;二是个别申请不得过分占用司法、行政资源。目前在司法裁判中,这一必要性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行... 《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司法解释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设定的标准有二:一是保护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正当权利;二是个别申请不得过分占用司法、行政资源。目前在司法裁判中,这一必要性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和原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这些判断依据虽基本符合立法的设定,但仍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司法认定,应当借助指导案例确立个案审查标准,综合判断原告的起诉目的,在裁判中充分说明理由;应当坚持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中立地位,严格限定审查范围,谨慎行使主动调取证据的职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诉的利益 权利保护必要性 司法实践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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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基于诉的利益要素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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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妍 张又文 《齐鲁学刊》 CSSCI 2022年第3期99-111,共13页
法院在适用“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与“不具有利害关系”和“不属于受案范围”混用的现象。从文本分析可知,这3个条款分别对应着诉的利益的3个要素,在立法目的上应为平行规范。现行规... 法院在适用“对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条款否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时,存在着与“不具有利害关系”和“不属于受案范围”混用的现象。从文本分析可知,这3个条款分别对应着诉的利益的3个要素,在立法目的上应为平行规范。现行规范表述上的交叠导致法院适用时的困难,亦导致了对相同性质的信息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在裁判中还存在裁判方式选择不当与论证不充分等现象。因此,亟需在司法实践层面采用狭义的诉的利益,明确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诉的利益为权利保护必要性,并以指导案例的方式加以确定,以解决实践中的上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诉的利益 不产生实际影响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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