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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作治理定位--基于倾斜保护型法的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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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业亮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8-216,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公私法融合的属性,采取何种治理框架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欧盟、美国与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均形成了合作治理的基础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注重点在于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持续性不平等以及信...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公私法融合的属性,采取何种治理框架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欧盟、美国与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均形成了合作治理的基础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注重点在于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持续性不平等以及信息处理关系的外部性,因而与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倾斜保护型法构成家族相似。应参照倾斜保护型法的既有制度经验,进一步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私法协同的合作治理框架。具体而言,可从自由主义家长制的告知同意制度、公共信托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合作治理 倾斜保护型法 家族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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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与企业业绩表现——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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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瑄忆 施新政 《经济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2-147,共26页
数据作为一种继资本、劳动力之后的新型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为社会经济形态、商业模式、生活方式等带来一系列变革。然而在数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中,用户常面临着个人信息滥用和泄露的风险,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发... 数据作为一种继资本、劳动力之后的新型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为社会经济形态、商业模式、生活方式等带来一系列变革。然而在数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中,用户常面临着个人信息滥用和泄露的风险,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基于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借助于自然语言处理的办法,构建双重差分模型,研究隐私保护政策对企业业绩表现指标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企业业绩表现有积极作用,这一作用在非国有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和流动负债比率低的企业中更显著。机制分析表明,受隐私保护政策的影响,企业增加了创新研发支出和隐私保护型专利的申请数量,更重视产品质量和公平竞争理念的体系建设。同时,隐私保护政策的冲击使得行业集中度提升,头部企业拥有更多资源支持,进一步提升了市场竞争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企业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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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图书馆信息服务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被引量:6
3
作者 刘青 黄圆圆 《大学图书馆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86-92,共7页
针对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用户信息的保护,根据基本立法原则,分析了图书馆信息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侵害用户信息安全的行为,总结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图书馆信息服务所涉及的用户信息收集、分析利用、存储传... 针对即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用户信息的保护,根据基本立法原则,分析了图书馆信息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侵害用户信息安全的行为,总结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图书馆信息服务所涉及的用户信息收集、分析利用、存储传播等过程的影响,并从立法保护、机制改革、技术改进等方面探讨了适用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图书馆 信息服务 影响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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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法定位与保护功能——基于新法体系形成及其展开的分析 被引量: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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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卫球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4-104,共2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通过既有部门法路径加以因应,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尤其需要针对自主管理失灵进行体系改进和提升,包括加强和完善具体行为治理规范,在必要范围内引入有强度的积极管理和严厉的特殊法律责任等外部治理新机制。通过上述双重视角,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这部新法的基础意义和独特作用,确保在该法的实施和解释中把握住其内核和精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双重基础 基本法 保护功能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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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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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3-113,F0003,共12页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删除权 被遗忘权 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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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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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52-157,共6页
信息化时代导致的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的事件频发。2005年4月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两年的预备缓冲期后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该法以OECD的8项原则为基础,借鉴了欧盟的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又采纳了美国立法的诸多规定,不论从体例上还... 信息化时代导致的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的事件频发。2005年4月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经过两年的预备缓冲期后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该法以OECD的8项原则为基础,借鉴了欧盟的立法模式,在实质上又采纳了美国立法的诸多规定,不论从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部比较成熟和完备的法律,值得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中予以借鉴和吸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隐私权 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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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如何衔接协调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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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2-95,共4页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可以对《民法典》作出补充和例外规定,对其一般性规定进行变通和突破,但是不能违背其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可以对《民法典》作出补充和例外规定,对其一般性规定进行变通和突破,但是不能违背其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做好二者的协调和优化,尤其关于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有关权利制度。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出发,基于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可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民法典》 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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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27
8
作者 程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0-102,共13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刑事诉讼统一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需要认真研究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规则“告知-同意”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失效,同意规则无须适用,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刑事诉讼统一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需要认真研究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核心规则“告知-同意”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基本失效,同意规则无须适用,告知规则设置了宽泛的例外,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应当明确例外的界限与适用情形。对于个人信息保存时限、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则、自动化决策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刑事诉讼中都应当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个人信息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呈减损状态,但不应被彻底剥夺,应当着力强化刑事执法、司法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义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若干支撑配套制度,包括将规制场景由技术侦查扩展至更为广阔的信息收集实践,强化事先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增设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投诉处理的负责机构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刑事诉讼 告知-同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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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与域外效力 被引量:29
9
作者 齐爱民 王基岩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01-104,共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方面分三个效力层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主体仅限于...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方面分三个效力层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对象为得以固定和可以处理的个人信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普遍呈现出确认域外效力的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适用 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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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知情同意条款”的出罪功能 被引量:21
10
作者 李立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43-156,共1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事先预防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重要体现。在对知情同意原则加以合理完善的基础上,可将以“移动应用程序”(APP)隐私政策为代表的告知同意条款,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知情同意原则是事先预防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重要体现。在对知情同意原则加以合理完善的基础上,可将以“移动应用程序”(APP)隐私政策为代表的告知同意条款,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而这种合意与刑法中作为出罪事由的“被害人同意”之间存在实质契合关系。在刑事合规的语境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对隐私政策文本作出调整,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针对可能给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法益带来风险的处理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告知用户相关行为及伴随的风险并征求用户同意,借此完成从单纯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向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平衡原则的转变,同时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隐私政策 知情同意原则 出罪事由 网络平台刑事合规 信息网络犯罪 个人信息自决权 移动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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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的制度缺陷及其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警示 被引量:35
11
作者 高富平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3期17-30,共14页
《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披着基本权利保护法外衣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提高保护水平从而增强民众对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信心的路径。然而,GDPR不仅背离其制度设计初衷,而且宽泛个人信息,... 《统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披着基本权利保护法外衣的经济立法,服务于欧洲统一数据市场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GDPR采取提高保护水平从而增强民众对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信心的路径。然而,GDPR不仅背离其制度设计初衷,而且宽泛个人信息,模糊个人识别,泛在个人信息处理,正使其实施陷入无解的困境。缓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字经济发展冲突的出路在于:第一,清晰认知技术变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第二,深刻把握个人信息的社会资源属性;第三,准确理解个人信息及处理等核心概念;第四,明确主张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利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GDPR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流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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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理障碍及其破解 被引量:12
12
作者 毛牧然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9-68,共10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能出台,原因很多,从法理层面来看,就是《宪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两个层面的一些法理障碍有待破解。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在力求破解这些法理障碍的研究中,具有一些创新性。首先在《宪法》层面...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能出台,原因很多,从法理层面来看,就是《宪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两个层面的一些法理障碍有待破解。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在力求破解这些法理障碍的研究中,具有一些创新性。首先在《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依据包括确立个人信息权能够防止权力异化以保障公民广泛自由权利的落实和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形成个人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其次根据在《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法理依据以及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比较研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总则部分需要确立的作为制定一般性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法理依据的三项基础性原则:个人信息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及其他合法利益相平衡原则;个人信息权保护标准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原则;个人信息权权利属性之精神权利为主、财产权利为辅原则。最后根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般性原则和具体规范的法理依据,对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补充相关条款提出了两项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 法理障碍 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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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传媒活动的适用 被引量:10
13
作者 张新宝 《现代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46-49,共4页
绝大部分传媒活动本质上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媒体开展传媒活动应当实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规范化。媒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媒体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 绝大部分传媒活动本质上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媒体开展传媒活动应当实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规范化。媒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媒体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可以不经个人同意,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媒体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不经个人同意。媒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处理个人信息,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媒体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共利益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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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性质 被引量:10
14
作者 齐爱民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65-67,共3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部门法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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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思考——隐私权救济困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被引量:7
15
作者 杨芳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12-115,共4页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因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传统的隐私保护在此领域存在无法克服的救济困境。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因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传统的隐私保护在此领域存在无法克服的救济困境。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之适用范围应限制在个人信息自动化领域。超出此范围,将纸质卷宗式的乃至不依赖具体介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也纳入规范范围,不仅是一种不必要的恐慌,还将侵吞传统隐私权的调整领域,使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消弭殆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信息自由原则 隐私权保护 自动化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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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出路 被引量:7
16
作者 冯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6-65,共10页
在新科技发展背景下,如何保持我国《个保法》的适用活力是一个重要命题。场景化应用和领域化方案为《个保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思路。然而,尽管场景化应用以其适用上的张力迎合了《个保法》的特定需求,其与成文法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冲突,... 在新科技发展背景下,如何保持我国《个保法》的适用活力是一个重要命题。场景化应用和领域化方案为《个保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思路。然而,尽管场景化应用以其适用上的张力迎合了《个保法》的特定需求,其与成文法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不宜成为普适性方案。领域法方案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但其难以实现自身的独立性和体系性,与部门法及相关领域法之间的关系不易协调,无法塑成统一的行为范畴,客观上面临一系列实践障碍。借由现有的两种适用路径,《个保法》仍能有效地应对诸多新生问题:一是基于法释义学的方法,结合特定立法目的对《个保法》中的一些基本范畴作出扩展性解释;二是通过司法适用技术将新规则嵌入既有制度框架,并重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场景化应用 领域法 法释义学 司法适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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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0款银行APP测评结果看金融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 被引量:9
17
作者 卢智睿 《征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8-46,共9页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产业对信息立法影响深远。通过对100款银行APP测评,发现每款APP都存在越界收集和过度收集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收集信息时未提示信息主体、变相强制转让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使用权等问题。《中华人民...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产业对信息立法影响深远。通过对100款银行APP测评,发现每款APP都存在越界收集和过度收集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收集信息时未提示信息主体、变相强制转让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使用权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从法学和经济学层面对金融消费者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兼顾到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为促使监管部门、银行的行为更加契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主旨,应确立“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将“联系人信息”纳入敏感信息进行管理,将部分安全评估与保护认证的权力分配给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应提前对收集金融消费者信息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 侵权行为 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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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唐琦 田喜辉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0-64,共5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推动征信业既有业务模式变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重要条款和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推动征信业既有业务模式变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重要条款和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业现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影响,进而从组织机制、授权环节、操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征信业 信息保护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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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5
19
作者 张哲 齐爱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07-220,共14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是指一国对某一法域外处理个人信息的人、物或行为实施管辖,从而将其管辖范围扩展至该国领土之外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不仅是建立在各方参与主体切实利益需求之上的制度创新,在更宏观的意义上,也是一国实现政治... 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是指一国对某一法域外处理个人信息的人、物或行为实施管辖,从而将其管辖范围扩展至该国领土之外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不仅是建立在各方参与主体切实利益需求之上的制度创新,在更宏观的意义上,也是一国实现政治、经济等多元目的的法律武器。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进一步扩大法律域外效力范围,确立了以属地原则为主、效果原则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并为多数国家所效仿,这种做法的实质是以整个欧洲市场作为筹码参与国际博弈。《美国云法案》以技术和市场占优的美国企业对全球数据的控制为筹码,通过美国企业在全球的分布将法律武器延伸至世界各地,输出美国式隐私保护标准,以最大化维护其国家利益。在尚未形成国际惯例和条约的现状下,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域外效力扩张是多数国家维护数据主权并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共通做法。面对这一国际立法主流,我国应构建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执法管辖并存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适用性和体系性,积极参与并主导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条约的制定,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方案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 GDPR 效果原则 美国云法案 域外立法管辖 域外执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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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金融算法规制的新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独立监管者”为视角 被引量:3
20
作者 赵杰 《征信》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4-22,共9页
算法权力是平台金融权力的内核,平台金融监管应以算法权力监管为挈领。平台金融算法权力的弥散性、隐蔽性、非均衡性特征对传统监管构成严峻挑战,多元监管成为弥合监管信息鸿沟的重要工具,元规制、自我规制等算法监管理论皆滥觞于此。... 算法权力是平台金融权力的内核,平台金融监管应以算法权力监管为挈领。平台金融算法权力的弥散性、隐蔽性、非均衡性特征对传统监管构成严峻挑战,多元监管成为弥合监管信息鸿沟的重要工具,元规制、自我规制等算法监管理论皆滥觞于此。提高金融效率的最佳选择是改变金融制度结构,而法律是金融制度的内生因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内部监管者与“独立监管者”之规定奠定了合作治理的制度基础,为创新算法监管设定了架构,应吸收以上规定构建以“独立监管者”为中心的平台金融元规制路径:辨析元规制与自我规制以锚定“独立监管者”之体系定位;解构平台金融算法权力以证成元规制之必要性;援引规范空间理论以明确元规制之指向性;依托整体制度观以实现元规制之目的性与问责性;借助监管沙盒赋予元规制以试错空间,以完善其规制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金融 个人信息保护法 独立监管者 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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