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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传统安全高度构建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的监控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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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峻 周旭红 《现代情报》 CSSCI 2011年第5期149-151,共3页
本研究从非传统安全高度认识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监控问题。基于信息传播理论,提出了由传播者控制、接收者控制和传播途径控制构成的互联网不良信息控制体系。三层控制体系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完整控制链。
关键词 互联网 不良信息传播 非传统安全 互联网信息安全 信息传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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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不实信息传播的传染病模型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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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星 黄培清 黄新华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50-155,共6页
为探究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实信息的传播过程,分析其传播机理和控制方法。鉴于不实信息的传播、澄清、隔离和控制过程与传染病传播及其通过疫苗、治疗和隔离等控制过程相似,将经典的易感染者和已感染者(SI)传染病模型,优化转换成突发事件... 为探究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实信息的传播过程,分析其传播机理和控制方法。鉴于不实信息的传播、澄清、隔离和控制过程与传染病传播及其通过疫苗、治疗和隔离等控制过程相似,将经典的易感染者和已感染者(SI)传染病模型,优化转换成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实信息传播控制的模型。综合运用控制论的相关知识,在现实操作中找出不实信息在不同人群间的接触转化率等影响传播的关键因素。结果表明,应急管理决策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决策模型,并调整人群的接触转化率等相关参数,达到有效控制不实信息传播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 易感染者和已感染者(SI)模型 不实信息:传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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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判准——从《民法典》第111条的规范目的出发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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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柏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1-93,共13页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性质所决定,在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合法性。个人信息权有其内在限度,《民法典》第111条对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的保护并非绝对。在未经信息主体许可的条件下,如果处理他人信息的行为的理由在分量上超过信息主体控制个人信息利益,同样具有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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