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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兼论保险费交付的效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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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84-88,共5页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 ,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 ,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 保险费 推定效力 保险费交付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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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保险费交付的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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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玉文 《财贸研究》 1999年第3期24-26,共3页
关键词 人身保险 保险费交付 性质 保险业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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