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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以证券犯罪为示例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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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宁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5-149,共15页
德国2009年关于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的判决值得我国引鉴。在应对金融商品交易、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生态环境治理、疫情预防控制等经济主体的监督管理失职方面,确立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是刑事合规机制构建不可或缺的环节。合规负... 德国2009年关于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的判决值得我国引鉴。在应对金融商品交易、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生态环境治理、疫情预防控制等经济主体的监督管理失职方面,确立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是刑事合规机制构建不可或缺的环节。合规负责人的作为义务是一项以监督、阻止、制裁与报告等为核心内容,涵盖范围广泛的“保证人义务”。如欲将其转换为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必须从规范性视角而非事实性视角出发。鉴于我国目前刑事法律中缺少类似于德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从学说视角来看,最理想的模式是从准作为犯说向机能二分说的演变。而从刑事立法的视角来看,则是实现从缺少明文规定向明文规定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计划 合规负责人 保证人义务 不真正不作为 刑事合规机制 机能二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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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保证人义务的理论展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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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悦洋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1-179,共9页
在我国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并行管控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起步时就承担了协助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国家整体法秩序的重要环节,因此它不仅是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也是刑法规制的内容。由于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并行管控模式”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起步时就承担了协助管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国家整体法秩序的重要环节,因此它不仅是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也是刑法规制的内容。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并不能当然适用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因此需要基于主体的技术属性进一步提出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其中,物理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具备保证人地位;应用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被动性的义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义务包括两类,一是主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二是被动排除他人侵害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保证人义务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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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政策调适与刑法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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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悦洋 魏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8-95,共8页
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在重塑全球商业格局的同时也催生出病毒式增长的平台犯罪,网络平台第三方责任犯罪的治理成为重要命题。域内外治理模式殊途同归,以政府的综合管制为主导力量,通过对平台的强力管控,挥舞起网络空间的权力之旗,同时寻求... 网络平台商业模式在重塑全球商业格局的同时也催生出病毒式增长的平台犯罪,网络平台第三方责任犯罪的治理成为重要命题。域内外治理模式殊途同归,以政府的综合管制为主导力量,通过对平台的强力管控,挥舞起网络空间的权力之旗,同时寻求更为广泛的非法律解决模式。在我国法律解决模式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中,刑法理念的冲突亟待调适,网络风险刑法在立法模式、功能体系、规范构造等方面的教义化进程也跟进不足。网络平台犯罪未来的刑法应对应当能动、理性和多元,对于典型犯罪,传统的刑法观念依然有效;对于个性显著的新型风险,应正确认识风险社会中"再造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探索前置处罚、犯罪链条切断、非实行行为实行化、义务设置等关键问题的科学性,内在协调预防性刑法观与刑法的谦抑精神。以预防性刑法观为规制理念,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还需作出重大调整,才能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回应社会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预防性刑法观 修正保证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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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不作为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体系化判断——以货拉拉案为分析样本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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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袁玉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70-79,共10页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过失犯结果归责的必要条件,只有蕴含实质危险性的实行行为支配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过失不作为犯的结果回避可能性是一种法规范层面的体系化判断,应当通过过失不作为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时点,然后以合义务替代行为理论作为判断标准,确认个案的法规范有效性。具体而言,首先,基于注意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功能性互补关系,应采取结果原因支配说判断是否存在保证人注意义务违反行为。其次,利用合义务行为作为因果流程的检验标准,合义务行为必须是最低限度符合保证人注意义务的行为,对应结果是案件时空内的同一法定损害结果,被害人行为等介入因素只是客观定量条件。最后,应以风险升高理论定量判断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通常性和合法则性的双重判断,以50%的比例确定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不作为犯 保证人注意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义务行为 过失不作为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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