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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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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导报》 1994年第Z1期52-52,共1页
第一条 为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简化债券清算交割手续,根据深圳证券市场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物债券的存管、提取与兑付。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第一条 为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简化债券清算交割手续,根据深圳证券市场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物债券的存管、提取与兑付。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委托各具备实物证券代保管条件的证券登记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以卜简称“代保管处”)办理代保管业务。各代保管处应依据“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就地兑付”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管业务 深圳证券市场 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 管理法规 保管处 拒付通知 金融机构 券面额 证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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