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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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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杨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26-240,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第2款在适用范围上具有重叠的可能,在责任配置方面存在价值评价矛盾。该条未建构起明确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给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此外,该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表述过于模糊,赋予了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学界对“相应的责任”的责任形态究竟为何争鸣不休,致使司法实践运用不统一。为消除上述弊病,在体系协调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调整的是帮助侵权,且该款中的“应当知道”应解释为“有理由知道”;第38条第2款调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型分别侵权,符合此案型的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须未存有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借此可厘清《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两款各自的适用范围,化解它们之间的价值评价矛盾。在责任构成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保护客体涵盖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所可能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借鉴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过错判定规则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可利用帮助侵权人和被帮助人之间行为的牵连性和一体性予以简化。《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保护客体限定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判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要在区分消费者遭受平台经营者侵害抑或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替代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规则或者危险范围说等因果关系检验方法进行判断。借此可建构完善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类型化。具言之,当二者均为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按份责任;当二者分别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部分连带责任;当二者均为故意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借此可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之所指,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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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辨——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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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民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19-133,共15页
在侵权法上,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得被称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仅能称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称谓既不符合两大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 在侵权法上,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得被称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仅能称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称谓既不符合两大法系国家的民法学者对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也违反了我国的明确规定,还混淆了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的问题和行为人是不是应当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容易导致法学研究思维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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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不可抗力适用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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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艾围利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60-69,共10页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抗力 危险责任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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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人脸识别信息侵权构成的二元解释论——基于人脸识别信息二元属性的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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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铭 钟瑞栋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0-49,共10页
当下,实务界对人脸识别信息法律属性的误解,导致了对人脸识别信息侵权构成要件的片面解读。大数据时代“隐私信息化”成为新形态,使得人脸识别信息在不同场景呈现出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属性。根据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目的将人脸识别信... 当下,实务界对人脸识别信息法律属性的误解,导致了对人脸识别信息侵权构成要件的片面解读。大数据时代“隐私信息化”成为新形态,使得人脸识别信息在不同场景呈现出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属性。根据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目的将人脸识别信息的使用场景分为“对比”“分析”“识别验证”三类,在“分析”“识别验证”场景中,其个人隐私属性较强,此时加害行为表现为侵害隐私,采纳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损害后果不限于下游损失,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结合的判断方法;在“对比”场景中,其个人信息属性较强,此时加害行为表现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同上,但损害后果仅限于下游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人脸识别信息 隐私信息化 二元属性 侵权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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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的侵权法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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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经纬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57-68,共12页
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是指标准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承担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标准对侵权责任之前提义务的作用,符合标准构成特定人法定义务的内容;二是标准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作用,标准构成行为违法性和过错认定的... 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是指标准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承担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标准对侵权责任之前提义务的作用,符合标准构成特定人法定义务的内容;二是标准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作用,标准构成行为违法性和过错认定的依据;三是标准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标准可以成为判定侵权责任人是否切实承担停止侵害、生态修复等责任的依据,标准对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也会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 侵权 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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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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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硕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1-39,共9页
高校校园内时有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人们对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思考。高校学生与自杀事件都应有其更为具体的范围限定。高校对学生应当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作为义务则是... 高校校园内时有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人们对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思考。高校学生与自杀事件都应有其更为具体的范围限定。高校对学生应当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作为义务则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管理关注义务,而并非安全保障义务。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可以确定高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而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是自杀行为的可预见性与预防及干预措施的合理性。高校应采取相应的策略防范和应对学生自杀事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事件 不作为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关注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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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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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建义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0期44-46,共3页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在侵权责任法规则体系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此类侵权责任构成的决定性要素,是责任归结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关键词 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 认定标准 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构成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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