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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的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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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艳春 刘秀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6-83,共8页
依据侵权责任人的数量,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职场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单独责任形态即各当事人对性骚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的问题;其共同责任形态即当性骚扰行为发生时各当事人如何分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人的数量,侵权责任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职场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单独责任形态即各当事人对性骚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的问题;其共同责任形态即当性骚扰行为发生时各当事人如何分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为解决职场性骚扰的共同责任分担问题,可采取如下责任分担方式:当性骚扰行为的直接加害人为单位的管理者或普通雇员时,直接加害人、雇主、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性骚扰行为的直接加害人为非雇员的第三方时,雇主承担补充责任;在对待有过错的负有性骚扰防治义务的管理者的责任承担上,应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场性骚扰 侵权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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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者数人侵权案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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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瑞平 董威颉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4-42,共9页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因第三人在道路上搁置障碍物而致他人受害,受害方起诉第三人和道路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对道路管理者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规定不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缺乏,出现司法裁判结果不一。现实中,该类型案件...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因第三人在道路上搁置障碍物而致他人受害,受害方起诉第三人和道路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对道路管理者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规定不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缺乏,出现司法裁判结果不一。现实中,该类型案件存在两种情形: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不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第一种情形,两个侵权行为在过错严重程度上具有差异性,因果关系位次上具有递进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裁判道路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两个侵权行为在过错严重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因果关系位次上具有平行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裁判道路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不作为 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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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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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杨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26-240,共15页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由物理空间扩展至虚拟网络空间,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立法表达未能臻于精细化,致使该条第1款和第2款在适用范围上具有重叠的可能,在责任配置方面存在价值评价矛盾。该条未建构起明确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给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此外,该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表述过于模糊,赋予了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学界对“相应的责任”的责任形态究竟为何争鸣不休,致使司法实践运用不统一。为消除上述弊病,在体系协调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调整的是帮助侵权,且该款中的“应当知道”应解释为“有理由知道”;第38条第2款调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型分别侵权,符合此案型的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须未存有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借此可厘清《电子商务法》第38条两款各自的适用范围,化解它们之间的价值评价矛盾。在责任构成上,应当认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的保护客体涵盖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所可能侵害的一切民事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借鉴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过错判定规则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可利用帮助侵权人和被帮助人之间行为的牵连性和一体性予以简化。《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保护客体限定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违反该款的过错判定可在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过错判定标准的基础上予以确定,违反该款的因果关系判定要在区分消费者遭受平台经营者侵害抑或平台内经营者侵害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替代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规则或者危险范围说等因果关系检验方法进行判断。借此可建构完善的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认定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进行类型化。具言之,当二者均为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按份责任;当二者分别为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部分连带责任;当二者均为故意侵权时,“相应的责任”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借此可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之所指,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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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侵权责任法应着力解决的五个问题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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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59-165,共7页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起草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起草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的性质问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问题、侵权行为的类型问题、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等。对于法学界重点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哪些突出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什么等问题,笔者根据与会专家所探讨的这五方面问题,分别做出评述。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制定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类型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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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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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15-126,共12页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直接原因力,对应的责任形态分别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都使用"第三人"概念,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中,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来自第三人,实际加害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本质上是单独侵权行为,而竞合侵权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原因力结构发生变化时,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合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行为形态转化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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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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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垠红 裴静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14-122,177-178,共11页
当今社会,因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应对校园欺凌事件,中小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但囿于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中小学校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不明晰、违反义务的责任形态存争议,中小... 当今社会,因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应对校园欺凌事件,中小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但囿于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中小学校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不明晰、违反义务的责任形态存争议,中小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故我国应明确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要求中小学校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监管与警示义务、紧急应对与保护救助义务以及救济与精神慰藉义务。中小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其承担的责任除了补充责任外,还有可能涉及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小学校 校园欺凌 教育法律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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