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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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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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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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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80-8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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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课题(15JJD8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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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规定了大量的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规则。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是指在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中,为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提供营销支持,促成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的经营者或者非经营者。缺陷食品营销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合,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缺陷食品致害责任,在法律原本规定承担一种侵权责任形态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营销参与者承担其他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的侵权人对同一缺陷食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不同种或者同一种侵权责任并相互重合的责任形态。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并合中,主要是异质并合和同质异形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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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缺陷食品
营销参与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
侵权责任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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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od safety Law
Defective Food
Marketing Participants
Food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Combination of Tor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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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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