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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法益之侵权行为法救济途径——兼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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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文嫔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20-127,共8页
占有的性质体现为法益 ,是侵权行为之客体 ,在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居特殊地位。占有人在占有法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 ,得请求损害赔偿。得请求赔偿之损害包括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以及责任之损害。在立法上应当通过重构侵权... 占有的性质体现为法益 ,是侵权行为之客体 ,在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居特殊地位。占有人在占有法益受到侵害时享有救济权 ,得请求损害赔偿。得请求赔偿之损害包括使用收益之损害、支出费用之损害以及责任之损害。在立法上应当通过重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来实现对占有法益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 救济权 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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