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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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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明 郑尚元 《法治研究》 2010年第5期59-65,共7页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均属社会化补偿,不应存在竞合问题,社会化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存在学理粘连与制度剥离之逻辑亦不宜在竞合的框架下安排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情形自当随着通勤事故向交通事故的重新定性而实现其社会化补偿的自洽,同时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将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而得到重新界定与认可。另外,我们应当对制度跌宕过程中受害人权益叠加现象保持宽容与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勤事故 工伤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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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救济法的侵权法,也是自由保障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几点意见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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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2-28,共17页
单独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是未来民法典债篇的组成部分,这是债法结构原则的要求,也是侵权法和债法的历史联系;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具有多元意义,侵权法的制定应该锁定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完善补充性的请求权,尤其要关注停止侵害请... 单独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仍然是未来民法典债篇的组成部分,这是债法结构原则的要求,也是侵权法和债法的历史联系;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责任具有多元意义,侵权法的制定应该锁定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完善补充性的请求权,尤其要关注停止侵害请求权,其本质上是不作为请求权;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法保护法益的列举虽不尽完美,但仍有其价值,不尽之处,需要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工合作以为弥补。唯有如此,侵权法才能在救济受害人的同时,切实保障加害人的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 受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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