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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司法适用模式——基于138份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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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玲 汤鑫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7-24,共8页
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它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 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它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法院作出侵权不停止判决的案件中,采用替代措施的仅占少数,替代措施也并不统一,以合理使用费和提高赔偿额为主。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应设置侵害者抗辩作为前置程序,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支持由法院决定替代措施及其内容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不停止 公共利益 利益平衡 前置程序 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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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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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军 杨志祥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39-43,共5页
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合理费用"和正常的专利许可费、专利行政强制许可费、当然许可中的许可费及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不同;在程序上合理费用的确定需在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裁决;合理费... 专利侵权不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合理费用"和正常的专利许可费、专利行政强制许可费、当然许可中的许可费及损害赔偿中的合理许可费不同;在程序上合理费用的确定需在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裁决;合理费用不应一次性给付;合理费用应根据个案考虑相关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不停止侵害 合理费用 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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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领域“侵权不停止”适用的正当性及其界限——兼评“星河湾”商品房商标侵权纠纷案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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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2期144-152,共9页
与传统物权相比,商标权具有排他权范围大于支配权范围、权利边界不确定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三大特征。基于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判令商标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针对侵权不停止规则的适用界限,为平... 与传统物权相比,商标权具有排他权范围大于支配权范围、权利边界不确定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关联三大特征。基于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量,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判令商标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针对侵权不停止规则的适用界限,为平衡法律安定性与灵活性,可采取动态系统论构建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应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导向,依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商标权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损益比较、市场性质、公共利益四项要素构建。依据该规范体系可知,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在"星河湾"商品房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适用侵权不停止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不停止 商标法 动态系统论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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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不停止”理论新解及立法完善——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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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耕 贾小龙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26-32,共7页
基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而允许专利"侵权不停止"是在现代科技创新条件下对专利权强保护规则所进行的必要调整。现有研究多在传统民法和专利法理论之外为此寻求合理性解释,存在一定不足。"专利侵权不停止"与添附... 基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而允许专利"侵权不停止"是在现代科技创新条件下对专利权强保护规则所进行的必要调整。现有研究多在传统民法和专利法理论之外为此寻求合理性解释,存在一定不足。"专利侵权不停止"与添附在许多方面都具有近似性,因而运用添附理论解释"专利侵权不停止"是可行和合理的。据此,专利"侵权不停止"的合理性在于实现鼓励创新和保全经济价值的公共政策目的,而采用债权救济作为替代旨在补偿专利权人正当利益的损失。为了与专利权限制理论相协调,明确裁判依据,并考虑到我国民事立法现状,应在《专利法》中规定专利"侵权不停止"的情形以及替代救济的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法 停止侵权 不停止侵权 添附 替代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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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跨领域许可FRAND义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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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扬欢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6-147,共22页
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跨领域许可的进程中,通信产业与标准产品产业就供应链上的许可模式存在分歧。回溯分歧的发生背景和诉讼呈现可知,该分歧的实质为FRAND义务分歧,且应被锚定为终端级自由许可和组件级优先许可两种模式的争议。经总体检... 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跨领域许可的进程中,通信产业与标准产品产业就供应链上的许可模式存在分歧。回溯分歧的发生背景和诉讼呈现可知,该分歧的实质为FRAND义务分歧,且应被锚定为终端级自由许可和组件级优先许可两种模式的争议。经总体检视,终端级许可将引致上游供应商实施行为法律确定性缺失、高交易成本困境与专利劫持的潜在风险,组件级许可则具有提升许可效率和抑制专利劫持的合理性,然而组件级优先许可义务的设定不符合比例原则。SEP持有人在有权自由选择许可层级的基础上,应充分履行包含FRAND谈判义务与SEP开放义务的FRAND义务,以消除前述风险。SEP持有人违反FRAND谈判义务的,将受SEP侵权不停止规则的规制,SEP开放义务则依托利益第三人条款的明确约定或合同解释得到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义务 专利劫持 侵权不停止 利益第三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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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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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文轩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8-123,共6页
比例原则作为公法领域内的重要原则,其在私法领域也同样具有适用性。知识产权法作为传统私法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专利侵权不停止规则等均是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体现。比例原则的独特价值在于,其可... 比例原则作为公法领域内的重要原则,其在私法领域也同样具有适用性。知识产权法作为传统私法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专利侵权不停止规则等均是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体现。比例原则的独特价值在于,其可以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司法实践作出正确的指导,因而商标先用权制度中对在先使用商标要求具备一定知名度的规定,并不符合狭义比例原则之规定,应当予以删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知识产权法 商标先用权 商标无效宣告 专利侵权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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