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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新《公司法》背景下母子公司互保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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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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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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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37-151,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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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研究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2019K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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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为兴利除弊,母子公司互保时要遵守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公司担保前置决议程序。该规定系效力性规定。若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担保合同,越权代表行为与担保合同对公司均不生效。现行《担保制度解释》仅允许两项例外豁免:一是非上市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作保;二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作保。建议促成母公司为子公司作保,限制子公司为母公司作保。对外担保决议制度与关联交易制度同频共振。母子公司互保要确保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在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简单多数决规则与章定绝对多数决规则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准。母子公司在互保前应索要反担保,预先夯实追偿权。建议从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侵权法与刑法等维度充实多元化救济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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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母公司
                            对外担保
                            公司前置决议
                            效力性规范
                            例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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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parent company
                            external guarantees
                            pre-authorization of the company
                            norms of validity
                            exceptional exem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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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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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主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监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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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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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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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83-9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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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从资金性质上看,主权投资基金来源于财政盈余或央行储备,分别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两个法律范畴;从法律主体形式上看,主权投资基金可能构成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国有企业法人。现有的主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包括国内法和国际监管合作两个层面,其中母国的专门立法、主权投资基金作为主权豁免适用之例外以及东道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国际监管合作缺乏实质效力,其完善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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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主权投资基金
                            法律属性
                            主权豁免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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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92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F832.48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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