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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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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立霞 张晶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56-159,共4页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在严格的条件下实施;适用程序为检察机关具有发动权,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及最终的决定权;适用类型为罪行豁免,但不适用享有拒证特权的污点证人;同时,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国还应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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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立功制度的比较考察——兼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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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瑛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43-147,共5页
域外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我国的立功制度虽然在打击犯罪、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益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同时较之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现有的立功制度在获... 域外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我国的立功制度虽然在打击犯罪、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益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在理论基础、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同时较之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现有的立功制度在获取打击严重犯罪的证据方面略逊一筹。为解决取证难,尤其是获取证明严重犯罪的证据方面的难题,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立功 比较 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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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要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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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新林 《法治研究》 2014年第11期24-32,共9页
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国家为了追诉某些严重腐败犯罪而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妥协和限制,并非污点证人的权利。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贯彻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缓解腐败犯... 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国家为了追诉某些严重腐败犯罪而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妥协和限制,并非污点证人的权利。确立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贯彻严厉惩治腐败犯罪刑事政策、缓解腐败犯罪取证难困境和提高腐败犯罪诉讼效率的需要,且其不违反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道德相容性,与司法腐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从作证豁免的类型、对象、条件、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腐败犯罪 污点证人 作证豁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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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作证义务的免除及其限制--从证言特免权到作证豁免制度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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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卫安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136-139,共4页
刑事作证义务是指证人、被害人对于国家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刑事纠纷所具有的公法上的协助义务。证言特免权是对于证人、被害人刑事作证义务的免除,其立法动因在于保护具有特殊社会价值的私人关系,以及对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刑事作证义务是指证人、被害人对于国家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刑事纠纷所具有的公法上的协助义务。证言特免权是对于证人、被害人刑事作证义务的免除,其立法动因在于保护具有特殊社会价值的私人关系,以及对于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尊重。而作证豁免制度是在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得到尊重的前提下,对证言特免权所进行的合理限制,以在一定范围内回复证人、被害人的刑事作证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言特免权 作证豁免 刑事作证义务 免除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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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证豁免的理念与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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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令健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2年第2期4-13,共10页
律师作证豁免在性质论上并非单纯的权利或义务;其产生根源与抗辩权有关;立法确认律师作证豁免源自法之激励功效;利益紧张源于作为社会个体的律师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冲突,而非作证豁免与真实义务的矛盾;限制问题可从内容、时限与方... 律师作证豁免在性质论上并非单纯的权利或义务;其产生根源与抗辩权有关;立法确认律师作证豁免源自法之激励功效;利益紧张源于作为社会个体的律师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冲突,而非作证豁免与真实义务的矛盾;限制问题可从内容、时限与方式诸方面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 作证豁免 性质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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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中的选择性不起诉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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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长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0-91,共12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从宽和特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从宽两种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从宽既包括量刑从宽也包括定罪从宽。该制度的推行强化了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权力,一定程度上改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从宽和特殊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从宽两种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体从宽既包括量刑从宽也包括定罪从宽。该制度的推行强化了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权力,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传统上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轻罪案件才适当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审查起诉原则,但也加大了滥用风险。检察机关的选择性不起诉主要存在六种不当情形:身份优遇型;法不责众型;稳定大局型;控辩交易型;教训策略型;徇私枉法型。防范选择性不起诉的滥行,在法律层面需要废除'公诉转自诉'制度,构建准起诉程序和法官事前同意制度,完善法院对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审查和制约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赋予不起诉一定的实质确定力,防止不起诉后的随意再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选择性不起诉 准起诉程序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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