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56
1
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作品 信号 视听作品 互联网转播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短时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
2
作者 崔立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3-73,共11页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型,动态短时艺术作品可以被法定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对短时艺术作品缺乏独创性表达的使用是复制行为,而有独创性表达并且与原作品有明显差异的使用是改编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和改编将侵犯短时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对公共场所短时立体艺术作品的平面复制,一旦进行营利性使用,因为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时艺术作品 作品构成要件 作品类型法定 著作权归属 改编权 合理使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