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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
56
1
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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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
作品
信号
视听
作品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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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短时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
3
2
作者
崔立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3-73,共11页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型,动态短时艺术作品可以被法定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对短时艺术作品缺乏独创性表达的使用是复制行为,而有独创性表达并且与原作品有明显差异的使用是改编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和改编将侵犯短时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对公共场所短时立体艺术作品的平面复制,一旦进行营利性使用,因为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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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短时艺术
作品
作品
构成要件
作品类型法定
化
著作权归属
改编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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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
56
1
作者
王迁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33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编号19YJA8200040)的初步成果。
文摘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
作品
信号
视听
作品
互联网转播
Keywords
sport event
images of live TV broadcast
originality
statutory type of works
right of broadcasting
cinematographic work
signal
audiovisual work
retransmission over the Internet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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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短时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
3
2
作者
崔立红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3-73,共11页
基金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重大课题"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研究"(18RWZD15)
文摘
短时艺术品尽管具有存在"短时性"的特点,但不影响其满足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短时艺术作品上的创作者与传播者可以是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静态短时艺术作品归入法定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型,动态短时艺术作品可以被法定的"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对短时艺术作品缺乏独创性表达的使用是复制行为,而有独创性表达并且与原作品有明显差异的使用是改编行为,未经许可的复制和改编将侵犯短时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对公共场所短时立体艺术作品的平面复制,一旦进行营利性使用,因为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关键词
短时艺术
作品
作品
构成要件
作品类型法定
化
著作权归属
改编权
合理使用
Keywords
Short-lived works of art
Component of the work
Works statutory type
Attribution of copyright
Right to adapt
Fair use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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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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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56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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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短时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实证研究
崔立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3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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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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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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