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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力认定规则体系融贯性的解释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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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煜彤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9-98,共10页
体系化的《民法典》必须实现体系融贯性,即实现外在体系逻辑一致、内在体系协调一致、内外体系协调统一。以遗嘱能力认定规则为典型,《民法典》继承编诸多条文和司法实践存在严重的体系不融贯问题,导致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愿... 体系化的《民法典》必须实现体系融贯性,即实现外在体系逻辑一致、内在体系协调一致、内外体系协调统一。以遗嘱能力认定规则为典型,《民法典》继承编诸多条文和司法实践存在严重的体系不融贯问题,导致被继承人关于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的严重弊端。法官依据一定的方法论对现有规则进行科学的解释与续造,是实现《民法典》体系融贯性的关键。对遗嘱能力认定规则进行体系融贯性的解释,应深入贯彻自由、公正等内在价值,对《民法典》第1143条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将遗嘱能力认定标准重塑为遗嘱人是否能够理解设立遗嘱的意义并预见相应的后果,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真实、理性的意思表示。法官应基于对被继承人认识力、判断力、理解力的评估,重点判定遗嘱是否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遗嘱的安排是否公平合理。对遗嘱能力认定规则进行体系融贯的解释论构造,有利于实现遗产继承的自由性、公平性,最大程度地实现继承编及整个《民法典》的体系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能力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体系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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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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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震 石逸群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88-97,共10页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应如何指引新时代环境法律规范的形成,构成了环境法律体系融贯路径安排的核心关切。通过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体系化阐释,提炼出作为国家目标和作为规范效力的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两种类型,并以此形成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融...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应如何指引新时代环境法律规范的形成,构成了环境法律体系融贯路径安排的核心关切。通过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体系化阐释,提炼出作为国家目标和作为规范效力的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两种类型,并以此形成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融贯的阶层论。初阶融贯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落实,即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部门法化;进阶融贯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发展,即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释义变迁;高阶融贯表现为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自生自发”交互影响,即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并形成以保障公民环境权利、规范政府环境职责为核心的环境法典。在新时代,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 法律体系融贯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 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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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融贯视角下混合担保无追偿权论的妥适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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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敏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22-132,共11页
混合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一直争议不断,理论上形成了追偿论和无追偿权论两种观点。体系融贯视角下,混合担保无追偿权论具有妥适性。追偿论中代位求偿论与连带责任论存在强行推定共同担保意思的瑕疵。混合担保规则在逻辑体系上的融... 混合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一直争议不断,理论上形成了追偿论和无追偿权论两种观点。体系融贯视角下,混合担保无追偿权论具有妥适性。追偿论中代位求偿论与连带责任论存在强行推定共同担保意思的瑕疵。混合担保规则在逻辑体系上的融贯性体现为:该规则使数人担保责任形成了共同担保、混合担保、按份担保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数人责任体系中,混合担保规则外部呈现连带关系,内部无追偿权,从而区别于其他数人责任类型;混合担保规则与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区别在于立法目的不同,前者体现对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体现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从价值体系融贯性角度而言,混合担保规则与平等原则无关,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价值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可实现价值之间的体系融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担保 无追偿权 意思自治 体系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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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与融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体系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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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震 石逸群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23,共9页
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是保证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实施的重要途径。地方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时,应当遵循宪法上的哪些规范依据,又如何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予以落实,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体系构建的应有之意。基于此,该研... 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是保证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实施的重要途径。地方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时,应当遵循宪法上的哪些规范依据,又如何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予以落实,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体系构建的应有之意。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的法学方法,明晰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职责条款的规范内涵,包括确立政府生态文明职责目标、明晰政府具体生态文明建设与监督职责、完善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组织程序保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保障等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提炼出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合宪性逻辑,包括明确规范依据是合宪性首要前提,遵循宪法规范为合宪性重要内容,界定特色边界需合宪性规范授权。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因此,立法中如何平衡中央法制统一与地方治理灵活性之间的张力,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依宪、依法构建的关键。对于地方立法自主性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保持特色;对于地方立法从属性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保持融贯。在特色空间方面,应当从规范创制性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先行先试功能和增强实施性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因地制宜实效两个方面来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在融贯要求方面,应当从立法依据的程序正当、制度体系的多维保障、行政义务的权责匹配等三个方面来规范地方立法融贯。总之,特色是保持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要求,融贯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立法 因地制宜 体系融贯 合宪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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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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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亚可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7-151,共15页
刑法明确性原则在根本上要求的是刑法的规范意义明确。通过考察刑法的文本文义与刑法的规范意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立法的待续品质与刑事司法的“接续性”,应“根据立法与司法的功能秩序践行刑法明确性原则”这一路径所具有的科学性就... 刑法明确性原则在根本上要求的是刑法的规范意义明确。通过考察刑法的文本文义与刑法的规范意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立法的待续品质与刑事司法的“接续性”,应“根据立法与司法的功能秩序践行刑法明确性原则”这一路径所具有的科学性就完整呈现了出来。在刑事立法中,刑法规范文本体系融贯就应被视为明确。运用宪法规范刑法化方法、合理建构刑法规范类型谱系、科学设置罪刑关系、使用统一刑法概念,有助于保障刑法规范文本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和内在聚合性,使其更加趋于融贯,从而将刑法明确性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实践落实。在刑事司法中,刑法的规范意义可以适用就应被视为明确。遵循回溯至作为刑法规范基础的类型这一思路,科学运用刑法解释方法阐明刑法规范背后的典型案件原型,并以此为抓手和比照对象,发现具体案件事实的法价值和法意义,进而通过法价值和法意义的等置考察进行刑法规范类型的整合和还原,就能够型构出适用于具体个案的刑法的规范意义,从而将刑法明确性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实践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明确性原则 实践逻辑 功能秩序 体系融贯 合类型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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