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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地位及相关责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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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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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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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0-13,1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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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YF16-Q09)
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2016xzxs-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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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物,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医疗机构和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当事人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供体当事人是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人,有权对体外胚胎进行处置,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供体男方意外死亡时,在遵守意思自治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女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植入体外胚胎;供体当事人对剩余胚胎可以销毁、捐赠他人或捐献给医疗机构。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因医疗机构的过失而无法再利用时,供体当事人可以向医院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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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
人格物
保管合同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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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arly human embryos fertilized in vitro, personality, deposit contract,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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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052
[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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