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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漫谈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缺乏目的性变形的使用权能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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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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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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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2-31,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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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知识产权对象的各种"使用"行为,并非均落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只规制"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为避免使用权能的扩大化,应以"知识产权概念的目的"为标尺,对其进行"目的性变形"。知识产权以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为目的,故只有与之相关的使用才具有知识产权法意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为"客观使用",而非"主观使用",并以"功能性使用"与"传播性使用"为构成要件。功能性使用,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为"新知识"这一基本特征,其含义为:根据"新知识"自身具有的属性,对"新知识"本身进行运用,从而使行为人获得市场利益。传播性使用,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作用为"传播权"这一基本特征,其含义为:此种使用包含或涉及以再现"新知识"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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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使用权能
客观使用
功能性使用
传播性使用
定牌加工
合理使用
外观设计
转化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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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se regulat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objective use
functional use
disseminative use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fair use
design
transformative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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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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