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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数据法律保护范式选择——从赋权论的证成到否定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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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鸿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7-126,共10页
在数据驱动经济发展中,企业公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也是各利益相关方争夺的重要运营资源。企业公开数据交织着企业利益、用户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可直接获取性决定企业负担着容忍他人合法获取与使用的义务。统筹协调企业公开... 在数据驱动经济发展中,企业公开数据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也是各利益相关方争夺的重要运营资源。企业公开数据交织着企业利益、用户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可直接获取性决定企业负担着容忍他人合法获取与使用的义务。统筹协调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与利用,是数字经济顶层战略设计和底层资源配置的重要课题,学界由此展开赋权保护路径与行为规制路径两类学理争锋。赋权论者从知识产权、数据库特殊权、商业秘密以及合同等传统权利体系的适用困境出发,试图借助产权理论明确数据权属、激励数据生产、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创设一种稳定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利。但数据权利化本身存在结构性障碍,静态的权利结构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自由流通的运行逻辑相悖,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数据纠纷难题。现有法律框架不能直接推导出数据权利化的可行性,应将企业公开数据定位为竞争性财产权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为进路。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谦抑性,留给数据要素市场更多模仿自由、商业创新的空间。同时,在能动司法中构建企业公开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双阶审查标准,合理适当体现和区分阶段形态,在获取阶段与使用阶段进一步明晰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公开数据 数据权益 数据新型财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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