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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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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红丽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0-43,共14页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 损害赔偿 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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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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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腾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2-77,共16页
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应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本质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存在特别信赖关系,且未社会化的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一样,其中存在真正的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随... 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应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本质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存在特别信赖关系,且未社会化的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一样,其中存在真正的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随时解除合同,只有在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解除时间不当时,才须承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规定终止代理商合同时,有的人民法院补充"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期待"的要件,将该规定作为"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的规范依据,此系超越法律的续造;代理商合同本应作为独立的典型合同,其中不存在真正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基于重大理由即时终止。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的委托人系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定程序和书面通知的要求。以尽力完成特定工作为标的的委托合同,应类推适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伴有债权让与的委托回收债权合同属于或类似于保理合同,并无真正任意解除权。所谓"委托也为受托人的利益",一般是指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授予代理权或让与债权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利益或受让人对债权有利益,在有因说下应排除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 有理由的随时解除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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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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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江淮论坛》 CSSCI 2012年第4期110-115,164,共7页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居间合同 任意解除 独家委托 “跳单”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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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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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忠法 冯凯 《东方法学》 2009年第3期102-110,共9页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授予委托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之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范围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该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实际上,应视情况不能一概否定可得利益之赔偿,如持续...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授予委托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之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范围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分歧较大,一般认为该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实际上,应视情况不能一概否定可得利益之赔偿,如持续性履行合同,依其特征,可得利益具有阶段性,可得利益应予考虑;再如委托分为民事委托和商事委托,它们解除的法律责任应有所区别。为防止任意解除权的滥用,有必要明确委托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应依案情决定是否包括可得利益,以促使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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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形的“直接损失”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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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30-240,共11页
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33条导入了“直接损失”概念。之所以导入该概念,主要是吸收学说的最新发展成果,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情形仅赔偿“直接损失”的司法习惯作出了修正。司法实践中使用“直接损失”概念,存... 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33条导入了“直接损失”概念。之所以导入该概念,主要是吸收学说的最新发展成果,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情形仅赔偿“直接损失”的司法习惯作出了修正。司法实践中使用“直接损失”概念,存在着不同的功能切分:既有用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亦有将直接损失作为当然应予赔偿之损失的,或者是将其作为可得利益计算困难情形的替代计算方式等。在委托人任意解除有偿委托之情形,司法实践中多将受托人报酬视为“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多不涉及“直接损失”问题。学理上使用“直接损失”概念时,亦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层面的损失、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徒然支出的费用等不同层面的含义。此等含义在解释《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直接损失”时,都会面临体系障碍。《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直接损失”概念,就无偿委托任意解除情形而言,其功能在于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指的是与“解除时间不当”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就有偿委托任意解除情形而言,“直接损失”的概念并无特别意义,仅仅旨在表明此时的损害赔偿并不限于“直接损失”。《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的规则,仍有再考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 直接损失 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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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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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殿全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2期106-110,共5页
发包人是否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以及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持续已久的重要话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独立于承揽合同的有名合同,但其仍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工程活动的特殊性及其他理由都不足以区分对待发... 发包人是否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以及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持续已久的重要话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独立于承揽合同的有名合同,但其仍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工程活动的特殊性及其他理由都不足以区分对待发包人与定作人,故发包人应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这也是比较法上的主流做法。因此,即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仅是对法定权利的描述,无法否定,亦无需援引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被当事人的约定排除,但不应承认对任意解除权的默示放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定作人任意解除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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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解除权的配置机理与统一基础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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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29,共12页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解除 合同僵局 任意解除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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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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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丽燕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3-83,共11页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制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了避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永久约束、保障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和人格自由发展,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有预告解除权,即不需要解除原因,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在信赖关系被打破或其他原因致维持合同对当事人不可承受时,无论是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还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基于重大原因立即解除合同。《民法典》在个别有名继续性合同中承认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即当事人解除合同既不需要解除原因,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任意解除权是完全的解除自由,需要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在传统的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之外,《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预告解除权,这是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然而,定期继续性合同预告解除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并不充分,而且对契约严守制度的冲击太大,要限制其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续性合同 预告解除 重大原因解除 任意解除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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