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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息披露中的重大性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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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利航 朱翔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97-208,共12页
伴随公司可持续金融范式转型,ESG信息披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自愿的ESG信息披露市场实践面临披露有效性欠缺的问题,发达资本市场形成了推进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的趋势。信息披露制度以重大性标准为基础构建,起源... 伴随公司可持续金融范式转型,ESG信息披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自愿的ESG信息披露市场实践面临披露有效性欠缺的问题,发达资本市场形成了推进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的趋势。信息披露制度以重大性标准为基础构建,起源于美国的传统重大性标准仅从经济与财务单一角度出发,给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造成了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的阻力。欧盟提出双重重大性标准,认为重大性标准应具备面向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双重意涵,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进了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总结比较国外经验,中国证券法的重大性认定实质采用的价格影响标准在ESG信息披露中存在内生困境,双重重大性的引入又存在披露过载、提升合规成本、诱发道德风险的潜在问题。在ESG信息披露中,重大性认定标准仍需从“理性投资”角度出发,旨在满足ESG理念下投资者异质化信息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SG信息披露 重大性 理性投资者标准 双重重大性标准 价格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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